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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式年检”该寿终正寝了

2019-01-25 08:33:14  北京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允许车辆上路行驶,这是一种行政确认,对车辆违章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将这两种不同的情况捆绑起来没有法律依据。从法律效力看,《机动车登记规定》是部门规章,效力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前者的规定不能与后者的规定冲突。

在日前结束的湖南长沙市人代会上,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要求长沙市交警部门坚持依法行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明确机动车检验合格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直接予以发放年检合格标志,不再附加“消违”条件。

这里说的是一桩颇受关注的案件:长沙一名车主不满交警队“不处理完所有交通违法记录,机动车不能进行年检”的“惯例”,将交警队诉至法庭,一审、二审均败诉。该车主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二审和一审判决,确认长沙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违法。

判决结果公开后,长沙交警部门给该车主办理了年检手续,但当其他律师手持湖南省高院的判决书到车管所办理时,仍被要求先消除车辆违法记录再予以办理。这相当于要求每个车主都到法院起诉胜诉,才能依法年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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