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看两者是“法律打架”,但是非并不难判断。第一,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允许车辆上路行驶,这是一种行政确认,对车辆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将这两种不同的情况捆绑起来没有法律依据。第二,从法律效力看,《机动车登记规定》是部门规章,效力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前者的规定不能与后者的规定冲突。第三,根据《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不能在法律之外增加公民的法律义务,或者减损公民的法定权利。
如湖南省高院判决书所说,在已有法律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车管所在法律规定条件之外附加“年检必须先消除车辆违法”的条件,违反“法律优先”的原则。同时,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车辆驾驶人,目的是惩戒和警示,避免违法驾驶行为再次发生;车辆年检的对象是车辆本身,目的是及时消除车辆安全隐患,减少因车辆本身状况导致的交通事故。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设定为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两者对象不一致,违反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联接”原则。
有法律人士认为,“车辆年检”和“处理车辆违法行为”捆绑的规定虽然涉嫌违法,但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看,这种捆绑又有一定的必要。但是,如果的确需要进行捆绑,也应该通过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使之合法化;如果《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修改,公安部关于“车辆年检”和“处理车辆违法行为”捆绑的部门规章就需要修改。如果正式取消“捆绑式年检”,对于拒不处理交通违法者,可以通过其他办法督促,例如纳入征信黑名单。
到底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去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收到的审查建议中,有不少是针对道路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出的,其中有涉及将处理车辆违法行为作为机动车年检前提条件等方面的规定,下一步将针对审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与制定机关深入沟通并督促解决。希望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认真调研协调,早日为车辆年检的“法律打架”画上句号。
原标题:“捆绑式年检”该寿终正寝了
原标题:6家社会组织年检不合格本报讯(记者蒋若静)昨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公示全国性社会团体2017年度第5批年检拟定结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地名学会等6家社团年检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