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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借房给"亲密"男同事 同事去世后其妻儿不走了(2)

女子借房给"亲密"男同事 同事去世后其妻儿不走了(2)
2019-01-09 10:34:51 潇湘晨报

2017年,收不回房子的曾某无奈之下将伍某珍、刘某华起诉至新化县法院。

同年6月6日,新化县法院判决伍某珍、刘某华停止对曾某所有的位于"上海星城"小区房屋的侵害,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搬离。

购房经过确认房屋所有权人

伍某珍称,2014年7月31日,刘某与曾某签了借据,上写曾某借了20万元用于买房子,没有还款,因此拒绝搬走。

"最终法院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曾某。我们不服,就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伍某珍表示。

"曾某回来叫我们搬出去。不搬出去,曾某就把锁换掉,并断电。我们就叫开锁师傅换锁,在别人屋里搭电。"刘某华说。

此外,伍某珍、刘某华坚称,那笔二十万元的借条在他们手上。

在新化县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里,法院审理查明,曾某与刘某两人关系很好,有过婚外情。伍某珍与刘某系夫妻关系,没有离婚,因关系不好,分开居住过。

法院还查明,曾某购买原房主房屋,支付预付款1800元,之后共计支付购房首付款180000元。曾某与原房主一同前往银行及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贷款、过户手续,剩余房款由曾某向银行贷款一次性付款给原房主。

之后,原房主与曾某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登记在曾某名下。

新化县法院认为,从曾某的购房经过来看,曾某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而伍某珍、刘某华主张该房屋是刘某出资购买,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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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此前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伍某珍、刘某华未按判决自觉履行。

一个月后,原本打算租曾某房子的租客不得不放弃。"2017年7月份我交了押金给曾某,租住她位于上梅镇上海星城小区的房子。我去看房,看到屋里已经住了一个60多岁的老妇人和一个40多岁的男的,我和那两个人争论了一番,后来没有租这个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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