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第一次被讯问时明确供述其到派出所时只是称“和人打起来了,没讲具体过程”,朱某父亲的证言以及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亦表明,朱某对110接警人员和派出所接待人员仅是讲和人打架了,并未交代撞人这一事实。因此,朱某在后期辩解其交代撞人事实的供述不足以采信,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朱某构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亦即其不成立自首。
本案中,被害人孙某及其同行人员要求朱某违章行车未果,继而孙某殴打朱某,其对案发有一定责任,法院在对朱某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朱某作为一名出租车司机,驾车撞向他人身体,而车撞人的危险性通常情况下大于其他普通伤害行为,法院对此在量刑时一并考量。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朱某刑事责任,同时判决朱某赔偿死者家属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