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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拒绝乘客转弯要求被打 加速将乘客撞死后逃离(3)

2018-12-23 08:35:42  半岛晨报    参与评论()人

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病历证实

2015年10月27日,朱某被诊断为强迫性障碍,接受治疗后多次复诊;

2016年10月28日至11月17日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强迫性障碍,未特指”;2017年3月13日至3月31日再次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强迫性神经症”。

经鉴定,朱某系强迫性障碍,案发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犯故意伤害罪被公诉

2017年12月3日,朱某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被逮捕。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对朱某提起公诉。

朱某辩称

其没有撞人的故意,系被害人要来打他时,其开车向右躲避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本案几乎所有证人都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朱某主观上是出于过失或避险过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判定朱某有直接故意的行为,请求法庭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朱某强迫症导致损害结果发生,鉴定意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请求对朱某重新做精神病司法鉴定。朱某有自首情节。

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2日22时40分左右,46岁的孙某与辛某二人酒后乘坐朱某驾驶的出租车欲返回住处,当车辆行驶到甘井子区友谊桥附近时,二人因行车路线问题与朱某发生争执,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孙某用拳反复击打朱某头面部,辛某将孙某拽下出租车后先行离开。朱某电话报警后,驾车在友谊桥下南侧的单排车道上逆行尾随孙某,他觉得孙某欲打他,于是加速开车,孙某被撞倒后因颅脑损伤于当场死亡。朱某在现场发现孙某的朋友赶来后,驾车逃离。

法院审理认为

朱某驾车撞击他人身体,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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