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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拒绝乘客转弯要求被打 加速将乘客撞死后逃离(3)

经鉴定,朱某系强迫性障碍,案发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犯故意伤害罪被公诉

2017年12月3日,朱某被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被逮捕。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对朱某提起公诉。

朱某辩称

其没有撞人的故意,系被害人要来打他时,其开车向右躲避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本案几乎所有证人都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朱某主观上是出于过失或避险过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判定朱某有直接故意的行为,请求法庭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朱某强迫症导致损害结果发生,鉴定意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请求对朱某重新做精神病司法鉴定。朱某有自首情节。

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2日22时40分左右,46岁的孙某与辛某二人酒后乘坐朱某驾驶的出租车欲返回住处,当车辆行驶到甘井子区友谊桥附近时,二人因行车路线问题与朱某发生争执,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孙某用拳反复击打朱某头面部,辛某将孙某拽下出租车后先行离开。朱某电话报警后,驾车在友谊桥下南侧的单排车道上逆行尾随孙某,他觉得孙某欲打他,于是加速开车,孙某被撞倒后因颅脑损伤于当场死亡。朱某在现场发现孙某的朋友赶来后,驾车逃离。

法院审理认为

朱某驾车撞击他人身体,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健康权,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经查,案发现场位于一条单向单排车道,宽度为400厘米,而朱某在案发时系一名从业近四年的专职出租车司机,具备熟练的驾驶技能,能够对所驾驶车辆的宽度和行驶中与前方人员的距离作出及时和准确的判断;朱某供称“觉得他会避让”,车辆避让行人是一种常识,其期望饮酒后的被害人能够迅速躲避其加速中的轿车显然不合常理;现场勘验记录表明出租车系前中部凹陷,车前挡风玻璃左侧呈破碎状,被害人死亡时面部朝上;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头部多处粉碎性骨折,且鉴定结论为因交通损伤致颅脑损伤死亡,可见朱某当时加速十分猛烈;朱某能够认识到自己驾驶车辆加速冲向被害人至少会造成其身体严重损害,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能够认定朱某具有伤害被害人孙某身体健康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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