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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号转发黑猫警长图片被索赔10万(3)

2018-12-12 05:59:26  北京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2018年5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中山市一家公司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裁判文书显示,上美厂认为这家公司所属的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侵犯了其对葫芦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要求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删除文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最终法院判定被告赔偿上美厂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起诉万先生自媒体侵权一事,北青报记者联系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在得知采访内容后,上美厂表示不接受相关采访。

律师

自媒体应防范侵犯著作权风险

针对此案,北青报记者咨询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常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自媒体公号未经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允许使用其作品,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不论其侵权文章的阅读量为多少,事实上都构成了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自媒体公号赔偿损失。

关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提出10万元的索赔请求,常律师表示这是作为原告的自由,最终的赔偿数额要由法官根据案情实际情况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有网友认为,本案可利用“避风港原则”,即原告没有告知哪些内容侵权应该删除,则不认为被告侵权。常律师表示,本案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的规定,网络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自动存储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出租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等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享受避风港待遇。而本案中,被告是自媒体公号,并非是上述网络技术服务的提供者,侵权文章也并非他人发在其平台之上,因此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常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如今自媒体发展迅速,但在繁荣的背后也需要注意防范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常律师提醒,为了避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自媒体应当注意:在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之前,务必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此外,自媒体在创作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著作权不明的作品。

本版文/本报记者李涛

实习生张月朦杨红霞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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