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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不满被收1元停车费“甩”车走人 损失6000多

2017-05-05 01:45:37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不满被收停车费“甩”车走人 索误工费被驳

遇到争议,有人难以心平气和解决,采取一些过激行为,结果自己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反而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近日,海淀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的哥龙先生因为1元钱停车费与管理员发生争议,最终损失6000多元。

停车费引不满 的哥赌气走人

一日,出租司机龙先生载客驶入一高校,6分钟后驾车驶出,因收费员索要1元钱停车费双方发生争执,最终收费员收取0.5元停车费并抬杆放行。因对管理员态度存有异议,他将车停在岗亭附近,并将车钥匙放在收费岗亭里,赌气离开现场。

次日,龙先生再次前来索要发票未果,双方又产生纷争。派出所出警后调解,让龙先生将车辆驶离,龙先生不听。警方只得通知其车辆所在单位,由公司派人将车辆驶离。

事后,龙先生将停车管理公司告上法庭。他认为停车管理公司要求其交纳1元停车费没有依据,且对收费员态度不满,认为因停车管理公司行为导致自己产生损失,要求停车管理公司出具1元停车费发票、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经济损失6350元。停车管理公司则称,在收费员抬杆放行后停车费纠纷已经结束,龙先生产生损失是其自行造成,公司可以出具5角钱的收据,不同意支付他经济损失。

自行扩大损失 的哥承担后果

法院经查,涉诉岗亭处电脑监拍自动收费系统,每15分钟的收费标准为1.25元。龙先生当庭表示同意交纳剩余停车费0.5元,停车管理公司也同意在其交纳0.5元后向其出具1元停车费发票。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为服务合同关系,龙先生享有通行自由的权利和交费的义务,停车管理公司负有保证车辆通行、管理的责任和收费的权利,停车管理公司据此收费行为,并无不当,龙先生应按照规定交费。发生争议后龙先生自行将车钥匙交至岗亭,并留置车辆,在收费员将钥匙交还及警方出警准许其驾车离开时,龙先生均拒绝,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属于龙先生自行扩大的损失,其应自行承担。现龙先生要求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之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对某些服务标准存有异议,应理性维权。市民可通过向服务公司、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反映或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及时解决纠纷,防止自身损失的扩大。

延伸阅读:宝马男拒交停车费 掏出仿真枪威胁收费员

开着宝马车去接孩子放学,却因为停车费的问题和收费员起争执。这位家长居然从车里拿出了“枪”进行威胁。目前,该家长因非法持有枪支被秦淮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3月18日,秦淮警方接到某学校门外停车收费员报警称,有人不愿交停车费,还拿“枪”威胁自己。民警火速赶到现场,收费员张师傅告诉民警,前一天,他看到一辆宝马车停在车位上,便给车贴了单子计费。没想到车主第二天找到他,称是临时停车,要求取消收费。张师傅告诉车主,15分钟内是不收费的,但超过了则要正常收费。男子见张师傅不愿意取消车费单,竟从车里找出一把锯子,对着张师傅比画。张师傅一把就抢了过去。男子又从车子副驾驶座那边掏出了一把“枪”。学校保安见状赶紧将争吵的两人拉开,男子随后驾车离去。

民警立即调取了现场监控,果然看到了张师傅所说的一幕。同时,警方也通过学校工作人员确认了男子是学生家长吴某。根据吴某交代,他的“枪”藏在办公室。民警当即赶到其公司搜查,结果发现了3把仿真枪。目前,吴某因非法持有枪支被刑事拘留。

延伸阅读:山东女子因拒缴四元停车费打人 拘留所里过新年

央广网济南1月4日消息山东省威海市民王某因为4元停车费与停车场收费员发生争执,将收费员打伤。警察出警后,王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辱骂出警民警,造成大量人员围观,最终她被拘留,在拘留所度过2017年新年。

2016年12月17日17时49分左右,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北沟街派出所接110指令:市区环球广场南门停车场有人打架。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处警现场。当时现场一中年女子身着停车收费反光衣,面部出血,坐在环球商场东侧昆明路辅路一白色标致牌轿车车后的地上。

经询问,该女子姓党,系某商场停车场收费员,她说身边白色标致轿车上的女子拒交4元停车费,还被车主打伤。之后民警询问标致轿车上的女子王某,王某拒不交代其身份信息,并拒绝承认殴打过党谋,还说党谋“讹人”。为此,民警依法口头传唤王某到北沟街派出所接受询问,王某拒不下车接受传唤且态度恶劣。当时现场围观了众多群众,民警数次告知王某传唤她的理由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该拒不服从且辱骂警察,时间长达30分钟。

据介绍,事发后,该分局负责人责成治安大队调查处理,治安大队立即安排民警连夜赶赴北沟街派出所展开调查。经多方取证调查:目前,王某因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被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延伸阅读:停车费惨案:女司机因40元停车费拖死收费员被判10年

女司机杨雪鸥因拒交40元停车费,在西单一停车场内驾车拖死停车管理员,2014年4月9日下午,北京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雪鸥有期徒刑10年,其父杨松柟因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同时,法院判决杨雪鸥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4.3万余元。死者家属认为赔偿金额过少,准备提起上诉。

法律专家告诉《法制晚报》记者,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外。而多名法官表示,在以往的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占赔偿总金额的绝大部分比例。就北京的标准看,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获赔额为七八十万元,农村居民为四五十万元。新法出台后,相当于这些当事人每人获赔的金额少了这么多。

构成故意杀人罪赔偿4.3万

2013年1月27日21时许,司机杨雪鸥在西城华远北街的京联顺达停车场内,因40元停车费与停车管理员丁某发生纠纷,在丁某手拽车门的情况下,杨雪鸥驾车快速离开,导致丁某被甩出倒地死亡。杨松柟明知杨雪鸥涉嫌犯罪,仍驾车将杨雪鸥送至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发3天后,杨雪鸥落网。杨松柟后主动投案。检方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杨雪鸥刑事责任,应以窝藏罪追究杨松柟刑事责任。丁某家属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杨雪鸥赔偿死亡赔偿金72万余元、丧葬费等共88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杨雪鸥和其辩护律师辩称,杨雪鸥并非故意杀人,而是过失犯罪。

据法院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当时,驾驶员将汽车油门踩到底持续一段时间,其可以通过左侧后视镜清晰看到死者丁某。

法院认定杨雪鸥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雪鸥有期徒刑10年,杨松柟因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同时以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依法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原告两项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因杨雪鸥的故意杀人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4.3万余元,判处杨雪鸥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4.3万余元。

记者探访家里顶梁柱没了赔的钱不够还账

记者再次来到死者丁某位于阜成门宏塔胡同里的家,他生前就和妻子住在这里,小屋没有任何变化,一张可以折叠的桌子,两张床将不足10平米的空间塞得满满当当。丁某去世后,妻子李女士为节省开支,和一位亲戚合租这间屋子,这样就能分摊每月800元的租金。

亲戚同样在停车场收费,床边挂着的蓝色工作服上,印着黄色字样的“西城停车收费”袖标格外醒目。

李女士趴在床上,偶尔转过头,还能看见她哭得红肿的眼睛,女儿小琴坐在床边一言不发。

她们刚刚拿到的判决书扣放在桌子上,透出红红的“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印章。

丁某哥哥丁先生告诉记者,当天下午,一家人跑到法院,没想到却等来这样一个结果,“虽然认定是故意杀人,可只判了10年,家里死了一个顶梁柱,才赔了4万多元,人不是白死了吗?赔的钱还不够还账,我们不能接受。”

“他才47岁,儿子去年刚刚考上云南医科大学,学费一年就要1.8万元,还不算生活费。”丁先生说,出事后,弟妹受到打击,几乎丧失了劳动能力,现在一家人的生活就靠着侄女打工的2000多元工资生活。

“去年安葬父亲,家里花了近3万元,都是叔叔伯伯们凑的。现在供弟弟上学,已经很吃力。我爸爸2008年在老家养猪,遇上猪瘟赔了10多万,现在家里还欠着银行6万多元钱。”小琴说。

记者看到,屋内的炉子上正热着饭,没有炒菜,桌子上有半瓶辣酱。小琴说:“是中午吃剩的米饭,我们湖北孝感人,吃得了辣,就点辣酱就是一顿饭。”

双方说法

被告人曾同意赔55万

丁先生告诉记者,去年,在检察院审查阶段,他们曾和杨雪鸥的家属进行过两次协商,当时杨雪鸥的家人愿意拿出55万作为赔偿,但前提是死者这方要出具一份谅解书。“对方表示,只要检察院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不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就赔偿55万,我们也同意了。但最终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对方不同意付钱。”

丁先生表示,在两个多月前,法院审理阶段,他和杨雪鸥的家属进行了第二次协商,“杨雪鸥家属表示,只要死者家属谅解,法院量刑在5年以下,就愿意将赔偿追加到60万。当时双方都同意了。但法官表示经过合议庭合议,不管赔偿如何,都必须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对方再次不同意赔偿。”

最终,家里人一致决定提起上诉。

判决太重杨家会上诉

记者电话联系了杨雪鸥的代理律师姚远。

对于双方协商的事,姚远说,在审查起诉阶段,双方的确进行过协商,当时杨家愿意拿出55万作为赔偿,“但因为检察院没有同意作罢。杨家一直愿意赔偿,但杨家也并不富裕,杨松柟只是普通工人,赔偿款都是杨雪鸥的朋友凑的。”

对于追加到60万的赔偿说法,姚远称其不清楚。

姚远表示,“判决对于杨雪鸥来说过重了,应该定为过失犯罪,杨家会提出上诉。”

法律解读

无“死亡赔偿”金额至少减40万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告诉《法制晚报》记者,根据2013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对“物质损失”作出界定: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以及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这意味着,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被明确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多名法官告诉记者,新法出台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的金额占索赔总额的绝大部分。就北京的标准看,一个城镇居民被伤害致死,死亡赔偿金一般可获赔七八十万元,农村居民大约可达四五十万元。新法出台后,相当于这些当事人每人获赔的金额少了许多。

出于执行难等考虑排除“死亡赔偿”

修订法律时,为何将死亡赔偿金排除在外?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刑诉法专家陈卫东曾向媒体解释说,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法院方面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提出将死亡赔偿金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之外,理由是过高的判赔金额,容易造成“空判”、“执行难”。而反对它的声音则表态,只有高额赔偿才能化解社会矛盾。

最终,立法机关做了折中,在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索赔事项限定在“物质损失”的前提下,明确附带民事诉讼可进行调解,以利于受害人实际得到赔偿。

另打官司死者家属举证责任增加

洪教授表示,死者家属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诉讼。

但办理过多起类似案件的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琳表示,另案提起民事诉讼,死者家属需按索赔金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诉讼费,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需要交费的。

同时,单独的民事诉讼,死者家属在举证方面,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者家属的举证责任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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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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