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
认为未对幼儿侵权
事发后,因与幼稚园无法达成一致,家长郭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63820元等。
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东窑坊幼稚园教师有辱骂原告、午睡时让原告额头顶鞋等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判决被告幼稚园及吴某等三位老师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幼稚园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一审判决后,幼稚园方面提出上诉,认为并未对幼儿实施侵害其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行为,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同时认为碑林区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受到“严重程度”不加以界定,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于法无据。
幼儿被辱骂伤害事实清楚
终审维持原判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幼儿入托时年仅2岁半,托班老师未正确行使其作为老师耐心照顾、悉心引导的职责,采取辱骂、额头顶鞋等不当行为来约束孩子的行为,给幼小的心灵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该事实有录音、视频资料、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碑林区教育局的处理决定等充分证据材料证明,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