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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产下情夫孩子后离家出走 丈夫起诉获赔2.6万(2)

2017-04-14 04:16:44    南宁新闻网  参与评论()人

亲子鉴定获知儿子非亲生

获知这些情况后,李先生联想到这几年自己在家的时候不多,于是开始怀疑儿子并非其亲生,并猜想妻子突然离家出走,也许是因为周姓男子找上门的原因让她害怕婚内出轨的丑事被揭发。

经过好说歹说,妻子王女士就是没露面,不过李先生跟其家人提出要带儿子去做亲子鉴定,王女士同意了。2014年3月,在做完亲子鉴定后王女士抱着儿子打车走人,之后下落不明。亲子鉴定结果出来证实,李先生与李小刚没有亲生血缘关系。

李先生得知真相后认为,妻子不忠于婚姻的行为深深伤害了自己和家人。李先生在李小刚出生前后,投入大量精力无微不至地照顾妻子,鉴定结论出来后,犹如晴天霹雳给其沉重的打击,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男子起诉妻子赔偿损失

2016年,在遍寻妻子无果后,李先生将她起诉至法院要求结束婚姻关系,要求王女士赔偿其怀李小刚期间李先生所支付的营养补助费3万元,住院生产手术费3000元,DNA鉴定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共计8.6万元。

近日,邕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且王女士对李先生隐瞒该事实,导致李先生误对李小刚进行了抚养。经亲子鉴定确认李先生与李小刚无亲生血缘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父母子女的关系,应由王女士携带抚养,自行负担全部抚养费用,并赔偿李先生支出的营养补助费5000元、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鉴定费30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共2.6万元。对于两人婚生女李小红,法院判由原告李先生携带抚养并由被告王女士每月支付婚生女生活费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有一子,使夫妻间产生矛盾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婚姻无过错方主张有过错方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官指出,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这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还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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