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鉴定,龙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辩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辩认能力
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审理认为,龙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辩认和控制能力削弱,但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龙某某作案时属于部分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本案因家庭矛盾引发,龙某某取得汤某某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龙某某辩护人关于龙某某系部分责任能力人、投案自首,要求减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判决:龙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