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再发遭遇第一次拆迁是在2009年。
当年,汝城县计划修建长湖大道,作为岳汝高速公路的汝城连接线,曹再发的房子被划入征地范围。
汝城县宣传部介绍,曹再发的房屋为两层半的砖混结构,在卢阳镇江头村曹家二组,建筑面积418.86平方米。
这栋房屋依靠曹再发在广州多年打工的积蓄修建,2006年建成,耗时近1年。2009年,当地政府第一次对房屋评估,给的赔偿价是16.1万元。
这个价钱曹再发一家都不能接受。
根据《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郴政发〔2009〕5号),对于农村砖混结构房屋赔偿标准为:一等房屋每平方米赔偿800元,二等房屋每平方米赔偿700元。
照此标准,曹的房屋当年应获赔偿价格在29.3万元-33.5万元之间。
9月16日,江头村村主任吴进良承认,第一次评估曹再发的房屋价格确实过低。但他表示,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第一次评估时,曹再发一家并不配合,紧关房门,不让评估公司进屋,致使无法准确测量。
后来吴进良做通曹再发工作,评估公司进入曹再发家,给出了21万元的价格。
剥洋葱了解到,2009年,当地政府征用曹再发等村民的宅基地,没有征地公告。正式下发公告是在2010年。2012年因道路拓宽需二次征迁,又第二次下发公告。
汝城县宣传部表示,2009年对曹再发家评估时,没有征地公告,属于预先“打招呼”。
但前两次的评估价格曹再发坚决不同意。
2011年年底,汝城县政府调整征地拆迁赔偿标准(汝政办发〔2011〕57号文),按照新标准,曹再发家的评估价从21万元上浮至31万元。
吴进良介绍,按照当时的拆迁协议,汝阳县政府提供三种方案:一是公寓楼,按照1:3的比例安置,即拆一平方米补三平方米楼房;二是宅基地,按照1:1的比例安置,即拆一平方米补一平方米宅基地;三是征购,按房屋评估价的两倍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