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三章“罪行和处罚”分6节,对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处罚规定以及效力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分别规定四类犯罪行为的刑罚。
简单的一段话,却包含极大的信息量,有几个重点值得注意:
“四类犯罪行为”——这部法律针对的犯罪行为极为明确,就是4个罪名,除此之外没有其他。
1、分裂国家罪;
2、颠覆国家政权罪;
3、恐怖活动罪;
4、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
“效力范围”——这意味着明确这部法律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区分不同情形”——罪刑相适,是原则也是常识。同样的罪名,罪行有轻重,刑罚自然也会不同。一般来说,区分不同情形,不仅意味着明确量刑幅度,同时也将明确规定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
为何规定的如此细致?当然首要原因是精准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划定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但需知在任何一个地方,罪犯总归是极少数人,这部法律对绝大多数普通人的意义不在于威慑,而在于指引,让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清晰预期——
只要处于法律的底线之上,可以毫无顾虑的享有应有的权利和自由。
关键词四:维护“港人治港”
人大法工委的说明中,有一句话引人瞩目:“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这意味着,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类犯罪”以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为原则,以驻港国家安全公署侦办为例外。从“特定情形”四个字中不难看出,这种例外有着严格而明确的限定。
有个故事说,老师在纸上点了一个点,问学生们看到了什么。学生们说看到了一个点,老师问他们:难道你们没有人看到一张白纸吗?
“除特定情形外”就如同这个引人注目的点,人大法工委特别对此进行了说明,让人将注意力转回这张“白纸”的全貌——
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中央全面管治权的重要体现。
“极少数”三字强调了“特定情形”的罕见,同时指出了特殊管辖有两个“有利于”:
——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
——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或者导致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状态情形。
众所周知,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描述了一个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情景:当香港发生了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时,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香港50年不变”,绝非对香港50年不管。香港是中国的香港,“极少数”“特定情形”下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出手,正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港人治港”的承诺。
友邦首席执行官兼总裁李源祥今日(17日)在公司网页中表示,公司全力支持维护“一国两制”的“港区国家安全法”,认为“港区国安法”将促进香港的和平发展及保障所有香港人的福祉
香港警队正研究成立新部门,准备在“港区国安法”实施后执法。香港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今日(14日)透露,执行“港区国安法“的警员须通过品格审查,要查验成员对香港的忠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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