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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部门“连上22天休8天”,不可行

2017-11-07 09:03:00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此外,工作要求还提到,各乡镇需提前一周编制好次月的上班安排表,明确上班人员和具体时间,并进行公告,提高群众知晓率。试点单位干部在工作时制改革上班期间应遵守工作纪律,确保人员在岗在位,电话畅通。严禁中途离岗,擅离职守。要认真填写由单位统一制发的《工作时制改革上班情况记录簿》,记录上班期间的工作和单位内发生的有关事情,做好交接班确保服务不断档。

针对改革方案的实效评估,李政飞并不讳言具体执行中可能存在的“考核漏洞”。他表示,目前市委组织部在汇总各乡镇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正制定考核评估的指导方案,该方案在本周内就将制定完成。

追问1

此举想在基层达到什么效果?

李政飞告诉记者,工作时制改革并不在上级部门深化改革的“规定动作”之内,属于清镇市结合自身实际做出的改革决定。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几种实际情况:

第一是现行的工作时制不太适应基层工作。特别在农村地区,常规的“朝九晚五”、双休制度在服务老百姓方面出现了不适应。下午5点前,村民一般都在田间或工厂劳动,5点下班后到乡镇办事,往往找不到人;再者,村民周末去乡镇办事,往往只能找到值班人员,其他人找不到。第二,乡镇的临时性工作较多,导致乡镇干部“无序加班”。基层工作对干部的要求较高,各种突发、应急情况很多,往往一个电话就被叫去忙半天。所以很多干部说是只有5天工作日,实际是天天在上班。第三,很多干部家就安在乡镇,通过灵活的调休,方便干部扎根乡镇工作。

李政飞表示,文件中提及的方案是“22+8”,但有的乡镇提出“11+4”,即连续工作11天,休4天,然后再工作11天,再休4天,这些都是可以的。只要总体的工作时间能保证,这都达到了改革目的。

追问2

连上22天休8天是否违法?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金涛律师认为,由于我国《劳动法》的适用主体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以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并不适用《劳动法》。

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赵金涛表示,这一条文规定相对宽泛,贵州清镇市推行的工作时制改革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并不违法,其改革探索的实效则由相关部门来考核、评估是否可行。

关键词:连上22天休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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