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外界质疑,当地有关方面称这符合《公务员法》的第七十六条规定,仍然坚持以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为基础,只是实行错时延时制,相当于按“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让他们长时间加班再调休。
这看似挺合理,错时上班也能跟市民、村民主要下班或休息日来办事的特点接驳。问题是,《公务员法》中说的“加班调休”针对的通常是非常态情形,而当地则是将加班调休作为常态化、制度化举措。
正常情况下,弹性工作制的弹性周期越短越好,太长可能面临多人休假时间重叠,还有生物钟难切换的问题。比起“连上22天再休8天”或“连上260天休105天”,“上5天休2天”并允许弹性调休是更科学的休假模式。
更何况是政府部门,特别是很多公共服务窗口,公共服务,重要的是应民之需,可依照当地工作时制改革的措施,若工作人员一起休导致整个部门人手畸缺乃至瘫痪,摊上了“民欲办事而人不在”,该怎么办?而要避免这种情形,协调成本恐怕不低。果真如此,这还不如当下普适的“上5休2”,并允许加班后调休、可根据事假调整上班时间的模式。
所以,公共服务部门“每月在连上22天的基础上休8天长假”,还得周全考量,若真要试行起来,问题怕是少不了。
仲鸣(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