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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新规发布22万亿元银行理财喜开颜(2)

2018-09-29 11:44:40  中证网    参与评论()人

2.进一步区分公、私募理财产品要求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方面,正式稿进一步区分私募和公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例如,压力测试频率方面,正式稿明确,公募理财产品每季度一次,私募理财产品不适用此要求。

信息披露方面,对于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用不同的条款分别列示。

3.私募理财产品销售——引入投资冷静期

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4.穿透管理、理财投顾管理、封闭式产品定义、专区销售等方面

采纳市场意见,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使得相应条款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不设销售起点”

将在理财子公司办法中体现

7月20日-8月19日期间,理财新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银保监会收到的反馈意见有三方面:

1、针对理财办法本身。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合作机构、销售起点、销售渠道、首次购买面签、信息披露、结构性存款、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等方面。

2、针对操作层面具体问题。例如希望细化理财产品投资者风险评估问卷、产品风险评级、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报表模板等。

3、针对其他监管规定。比如税收政策等,银保监会会转给相关部门参考。

对于市场反馈意见,银保监会逐条研究,一些反馈意见已经采纳在理财新规正式稿中,并体现在上面的几处调整中。

还有一些意见则拟将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予以采纳。例如:

——对于市场机构反映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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