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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杀害前妻 司法局渎职 对评估报告未审核(8)

2018-09-28 14:18:42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屈建国认为,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的本质是以司法行政机关为责任主体、其他社会力量全面参与的一种司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具有执法权,其他社会人员和机构只是起到辅助配合作用。但就本案而言,志丹县司法局将自己的工作职责交付给其他人员实施,没有参与调查和评估,也没有对社区的“调查评估报告”进行监督和审核,导致评估报告流于形式,最终将错误和不实的信息反馈给审判机关,导致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又杀人的后果,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该“调查评估报告”存在司法行政人员渎职失职的情形,当地监察委应该对司法局工作人员立案查处。

目前,志丹县纪检委已经介入此案。志丹县委书记李建强说:“纪检部门对于涉嫌违纪的问题,会严肃处理。”(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文中小燕子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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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立法的“最后一公里”

9月5日,陕西司法界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社区矫正国家有望立法,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就是解决执法主体的问题。

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但未丽曾撰文称,当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多是司法助理人员。实践中,这部分人一直缺乏刑罚执行所要求的执法身份、执法主体资格和相关刑事执法权限。立法应该对调查人员资质、调查人数和调查纪律有所限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原则上并不具备刑事调查和证据收集资格。而且,当前调查内容过于狭窄,只对“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立法应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也有学者认为,就是这样狭窄的调查内容,有的人员责任心不强,也难于按照规定实施。

2018年3月7日,全国政协委员、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目前社区矫正立法还有“最后一公里”的问题需要解决,还需对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社区矫正的职责、机构设置及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等问题做进一步深入研究。明确矫正工作执法主体身份,有利于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体现刑罚执行效果。

(责任编辑:卢书敏 C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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