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三是落实了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与此同时,《决定》作出了新老划断的安排,明确在《决定》施行前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上市公司,仍适用原《退市意见》;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决定》施行前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触发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条件的,将适用《决定》中明确的各项新规。
证监会官网发布的消息称,此次对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于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塑造理性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对重大违法上市公司,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退市涉及诸多方面。据介绍,为做好对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实施工作,证监会等有关方面将加强统筹协调与工作配合,全面贯彻落实证券法和《退市意见》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退市制度的作用,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还特别提到,上市公司退市改变了公司股票交易转让的方式,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本着对职工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