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o公司完全有理由进行反诉,起诉高童侵权行为。但考虑到高童因为交通事故身亡,我们没有做反诉。”ofo小黄车公司在辩论阶段指出。
针对原告提出媒体报道或专项调查表明“ofo机械锁未锁住(包括未挂锁、未打乱密码)造成未成年人骑行事故多发”,ofo小黄车公司称:“在未经财产人许可前,不能使用、占用别人的财产,否则是对他人财产权的损害侵犯。这不仅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甚至是道德的基本准则。引导民众规范使用共享单车需要企业努力、政府管理、民众自律,如果不对乱骑行进行负面评价,则会引起道德危机。”
ofo公司:原告有意混淆、扩大、偷换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
对于原告代理人提出ofo小黄车的机械锁存在缺陷的说法,ofo小黄车公司回应称,ofo共享单车使用的锁具,均为向正规厂家采购,密码组合超过8000组以上,远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900组。因此,锁具本身并不存在缺陷。
“法律意义上的'缺陷',是产品本身性能存在缺陷,并且由于该缺陷导致即使正常使用产品,仍然存在危险发生的可能。在自行车骑行过程中,因参与交通而产生的交通事故危险,则已与自行车本身无关。无论采取步行、乘公交车,交通事故危险始终都存在。这种交通事故风险与所乘交通工具本身无关,而与交通参与人是否遵守交通规则、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有关。”
因此,ofo小黄车公司认为骑行自行车参与交通自然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与原告起诉的所谓“缺陷”自始无关。原告起诉以“锁具存在容易非法打开”的“缺陷”主张由ofo承担侵权责任,此是原告有意混淆、扩大、偷换了法律上的“缺陷”概念,主观臆断出所谓的“缺陷”。进而,原告进一步混淆、偷换了“风险”的概念,将交通事故风险与“缺陷”自身风险混为一谈。因此,原告该主张于逻辑上不成立,于法律上缺少依据。
ofo:换智能锁是为防盗,原告:现行精神损害赔偿上限不适应物价
原告代理人提问称:“既然ofo公司认为自己的机械锁没有缺陷,为何在事故发生后将共享单车的机械锁逐步换成了智能锁?”
对此,ofo小黄车公司起初询问法官“需要回答吗?”法官表示:“此问题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后ofo小黄车公司补充回答:“今年8月,十部委发布了共享单车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鼓励增设电子围栏,用大数据来统计共享单车的投放、定位。因此,ofo公司逐步用智能锁替代了原来的机械锁。这并不代表智能锁就更好,如果智能锁被黑客攻入,造成的后果更可怕。我们换智能锁是为了用卫星定位防止车辆被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