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丁一鸣、刘志敏):庄仲希是内地法学科班出身、多年来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曾经出任省级高等法院的法官。回归前,他出掌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窗口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为两地跨境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对两地法制都有十分深刻的认识,长年来的法学专业执业也令他对两地的法制实践拥有权威级的洞见。以下为专访全文:
记者:当一九九七年香港回归的时候,您正在努力捍卫国家主权。您促使香港律师管理法例里面的“外国”律师改成“外来”律师。您能够回顾一下当时的情况,以及您个人的心情和感受吗?
庄仲希:我们稍微讲远一点。我们这个公司在1987年就成立了,当时成立时就是比较有远见的,即在一个普通法地区设一个中国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北京的司法部领导以及港澳办等主管领导指出,香港是中国领土,只是在鸦片战争中被霸占了,现在她要回归中国;既然前途是要回归中国,那两地联系会很密切,作为法律服务,在前沿就应该有这样的一个机构。1987年成立时是一个以律师为主体的服务机构。同时在当时也算一个培养干部的基地,我们几任的董事长、总经理,回去以后都在内地有很大贡献,像两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比如高宗泽、任继圣,以及后来的中国公证员协会的会长,都是我们这里出来的。这个地方比较锻炼人。
关于回归,我1993年来香港,是跨了回归前后的。那个时候,回归的热潮很高。我们公司当时也为回归做了很多工作,比如说香港法律界第一次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的晚会,是我们去邀请香港法律界人士,从律师、大律师到法官一起,来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当时新华社社长周南也到场,他一开始就说只是来看看大家,结果自始至终都坐在那里。会上有很多律师朗诵诗词、唱歌,大家表现都很兴奋。
你提问中说到关于注册的事件,是这么一个来龙去脉。公司1987年成立,到1997年的十年期间,为港澳同胞、为外国投资者和企业提供了很大量的中国法律服务。但是到了1997年,香港公布了一个法律,要求所有在香港提供有偿律师服务者,不能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必须以无限责任公司、即律师事务所这样的组织架构成立,而这个组织架构就要到律师会去注册。当然我们很乐意了,因为如果我们作为有限公司,只能作为商业机构提供法律协助。
当时律师会提出来,因为注册档次只有两个,一个是“香港律师”,另一个是“外国律师”,那你们肯定不是香港律师,只能注册成外国律师。香港人特点就是比较死板,法律有规定,他必须严格这样做,这种作风有点像学院派艺术家,没有钢琴谱就不会弹琴。我们争辩说,按照基本法很明确的规定,因为香港作为中国领土,香港的律师是分“本地律师”和“外来律师”,要求按照这个格式来给我们注册。他们拒绝,坚持说基本法在1997年7月1日以后实施,当时还只能按照现行法律执行。
这么一个很技术的东西,在社会上却引起了反响。有些人就把他任意解读为中国司法部在香港设的一个法律服务机构不去注册,质疑这样做怎么能够保证一国两制、依法办事、怎么能在回归后尊重法律等等,在很多报纸上登出来。当时我们公司还在华润大厦,很多记者就蹲在门口,扛着摄像机、拿着话筒要采访。我们就一面和律师会交涉,一面向中央、司法部作了报告,领导直接指示我们要有理有节地坚持谈。一直谈到7月1日,就很顺利地按照“外来律师”这个档次给我们注册了,但是那个法律并没有改变,我们的做法是促使他们在所有关于律师管理的法律的中文版中、涉及非香港律师的,都改为“外来律师”字样。这个意义就在于,作为中国内地来的律师,在香港进行法律服务都能够有一个正式注册的地方,按照基本法执行正式的管理机制。
由这个讲出来,可以也顺便讲一下关于回归后的几次人大释法。为什么这些释法,在香港都会有一些杂音呢?因为这个问题在香港的法律理念上是这样认为的:他们认为在立法机关把法律通过颁布以后,立法机关就没有解释权了。这是普通法的概念。在香港而言,立法会一读、二读、三读通过,在宪报上公布,之后立法会就没有解释权了。解释权归谁呢?遇到了特定案子时,由法院进行解释,法院的解释有可能比原来的法更深,有可能推翻了某一个法律,在普通法下,法官可以造法。所以在他们理念里面,觉得立法机关去解释法律会怪怪的。香港有一些人有这样的想法,并不非得是从理念上、意识形态上就不认同中央管理,而是法律理念的区别,香港有些一般民众甚至法律人会有这样理念区别。
这里面最重要的问题在哪儿呢?香港这些反对释法者混淆了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就是回归以后宪制性的变化。他们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降低为“仅”是一个立法机关。他们并没有理解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中国最高的权力机关。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是由基本法统领“被授予”的管理权。那么谁授予呢?全国人大授予。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当然同时它有立法权,但它不是一个普通法意义下的、单纯的立法机关。这一点我想很多香港法律工作者,包括一些民众,都并没有认识到。他们还在套用他们立法会去理解,在意识中他们是把全国人大的法律地位降格为一个简单的立法机关。我觉得还是要给大家说明,学习基本法、普及基本法都要把这一点跟民众讲清楚,让大家知道回归之后宪制的变化。其实港英时代也差不多。英女皇发布一个命令,敢说她如何如何吗?什么也不敢说啊。一百年来没有人对英女皇提出异议啊。
记者:二十年来,您领导的业务试图努力向香港人介绍内地的法律,并且提供协助。在这方面,取得了什么样的成果?
庄仲希:我重点讲一下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这是我们公司在回归20年、包括在之前做的事情中,比较突出的部分。
公证业务,做为一种社会需要的、公平公正的证明方式,在成文法地区和普通法地区都有。普通法地区是以形式公证为主,就是声明公证,即我声明即可,不调查的,也不需要带附件的。比如你是公证人,我在你面前讲,我要继承一个什么东西或者我要做一个什么事情,确认我的身份是真实的,只要我说出来就行了。但在成文法地区,叫实体证明,必须要有真实性、合法性这两个基本的性质来确认。我们当时想得比较远,香港和内地交往越来越多,对企业和个人的证明的法律保护肯定要有。所以,1981年我们就开始构想这个制度。1981年我们在香港委托了8个人,完全是实验性的,由德高望重的、有经验的人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但当时他们做什么、怎么做、做的格式是什么,都没有一个很定性的东西。
随着中英联合声明签订,两地民事交往、结婚、继承、商事投资、贸易等事务交往更频繁了,主体的证明就变得很重要。譬如,有香港的公司要进内地去,但这个公司到底存不存在,回归之前我们的主管机关肯定是不能来查的,那么这些公证人就可以做出证明,证明说某一个公司在香港是合法存在、合法纳税的。同样某个个人要去继承一个财产,或者去内地结婚,都可以做。
从1981年到90年代初到10年时间中,这些公证人发生了很多问题。比如说,有一些不法分子发现了这么一个商机,冒充公证文件,冒充公证人签字,把文件送到内地。比如说,去内地民政局证明他在香港是未婚的,要到内地去结婚,但这个人是不是未婚,他不查,他只收了钱就给你出一个。比如说,有人做错格式,没人核对,内地用不了。再比如说还有重复登记,举个例子就是一个人去上海结婚,确实委托公证,确实查了在香港未婚,但这个人后来在上海结婚与否,香港方面不知道,那这个人拿去结了婚,过了几个月再去拿一个香港未婚证明,委托另一个委托公证人去做,到北京、上海、哈尔滨、沈阳……这不就乱套了,包二奶变合法了,或者骗钱。
1992年,这些问题汇总起来比较突出,司法部决定成立一个“审核转递办公室”,就在香港设立在我们公司下,我现在也是这个办公室的高级主任。当每一份文件送到内地使用之前,必须先送到这里来审核,审核该文件是否符合格式,审核是否有重做,审核是否符合内地法律。比如说,内地有限责任公司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香港没有,香港公司权力来源是董事会决议,内地的司法解释因此规定香港地区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议出庭、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的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我们办公室就审核格式,确保相关案例里面有董事会决议明示代表人。再比如结婚,内地结婚二十几岁,但香港16岁就可以结婚,在16岁到21岁之间,父母亲签字同意就可以结婚了,那香港某18岁青年到广州结婚,在香港合法,但到广州就不能用了,我们就不能让他通过。所以,我们确立公证文书在之前说过的真实性、合法性之外,还再加一个“可用性”。我们在两地法律沟通中,就掌握这三个性。
我们建立了这么一个渠道,对一国两制是很大的实践和贡献。中国委托公证人将发生在香港的法律事实和有意义的法律文件,用普通法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用固定的格式出具文件,并符合内地用证的期望和要求,形成一个桥梁。这个桥梁就把两个不同法制的公证文书和商业活动保护交流起来。为什么说是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呢?它并没有体现谁吃了谁,它是完全按照香港普通法的方式来调查取证,拿到大陆用时必须按照大陆的要求,就是要调查了。其实香港律师打官司也要调查,但那只是为了某一方当事人。我们的调查是公证的、准法官的形式,代表司法部在这里审查文件,以普通法的原则调查取证,以两地法律结合的格式来出具文件,符合内地用证期望,这是一国两制最好的结合。这种结合在国际上没有过的。我们这个审核是平衡,在两地法律之间找到平衡点,建起一个新的实体证明的桥梁。
大概从1992年到现在,我们办了百万件案件。最近这两年,我们每天要审核的文件达350份以上。你在门口会看到很多人来送文件。这个制度设立起来,经过不断摸索探索,在探索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新的理念、新的格式。回归前我们的公权力机关不能来香港查的,回归后我们为了保持香港的原汁原味也是不允许公权力机关、包括行政、执法、司法机关来查。那靠什么呢?要了解香港企业具体情况、个人情况,就靠这个制度。这是一个很好的制度。
记者:香港奉行普通法制度,与内地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您在工作中如何促使这两造能够对话?如何搭建一座法律互相理解之桥梁?
庄仲希:我们有很多渠道。比如,对委托公证人的培训。香港委托公证人到现在11批400多人,实际上全港一万多律师、35年功夫我们才委托了四百多人,都是很珍贵的人力资源。香港9任律师会会长都在这里面,第一任律政司长梁爱诗、现任商贸局局长苏锦梁都在里面。另外我们组织他们到内地,去看内地的法律建设,和两个律师会——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定了很多各种协议,去内地交流,和内地团体和律师机构以各种方式交流。印象中大律师公会似乎不食人间烟火,但实际上他们很愿意到内地去,这些工作都是比较难得的。只有交流沟通,大家才能理解彼此的想法和法律理念。像香港大律师,怎么总觉得他们和我们想的不一样?因为他们的是非观、价值观都是接受教育得来的,工作特点是闭门造车,不直接见客户,必须由事务律师接了客户一起再来见大律师,主要的职能就是上庭打官司,也不去调查,你给我材料、我就坐在屋里看着浩如烟海的案例和成文法,从中找一些符合这个案子的切入点和依据。所以他的理念、价值观都是固定的,要让他们走出来、交流,这个构想以及我们的实践是很不错的,能让他们去中国内地看到中国几十年开放、看到20年来香港和内地逐步发展的历史。
另外我们公司还有一个职能,就是去担当中国企业协会的法律委员会和商事调解委员会。在香港有几千家中企,有一个中资企业协会,他们内部法务人员我们组织起来成立法律委员会,我们提供各种交流,也请香港律师给他们讲课,使得具有固有内地法律习惯的他们慢慢适应这里,比如上次就讲了香港公司法修改、上市公司应该注意什么等等。
我们也请内地专业人士来香港为香港律师讲课,比如请最高院副院长专门来香港讲解内地仲裁执行,请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大法官来讲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还请深圳法官来讲婚姻案件中的财产处理问题等等。两地交流只有通过具体案例、具体法律才能理解,为了让两地法律在基本法下能够保持融合,这一点我们公司做了大量工作。
记者:香港这边强调法治是核心价值之一,而香港的司法服务也是一直以来、以及今后香港国际竞争力的来源之一。在您看来,是否如此?您认为,香港的司法服务是否可以作为中国和世界连结之间的重要转运站?
庄仲希:我觉得这一点是香港的特点。无论是境外人士、港澳同胞还是其他国家投资者进入内地,以及内地企业、个人出来走向世界,香港都可以做中介。
走出去的时候需要法律,法律需要语言、法系、人脉。语言,香港是英文,法律工作者学习的都是英文。人脉,他们大部分人都是在世界各地学完回来,现在很多律师都有他自己有网站,甚至在一带一路提出之前很多律师都有自己网站,有的包罗东南亚、有的包罗欧洲,而且这些都是中小型律师;大型的、巨无霸的律所那更是跨全世界的。法系,一带一路很多国家是普通法系,香港人有很多工作网络。
具体讲,香港能帮助的首先一点是法律查明。我们企业要出去之前,对当地法律要有很清晰的认识,香港专业人士在当地的工作网络都可以给我们用上。另外,具体经济活动时,内地律师和我们熟悉可靠的香港律师可以一起合作,为我们出去的企业项目查明法律,确立协议合同,在履行中保驾护航,少走弯路。这个是很重要的。
记者:内地法治越来越完善,未来是否还需要香港作为普通法的窗口?
庄仲希:香港这个窗口肯定是要的。中国版图里面有香港这一块,给我们借鉴的东西并不是一年、两年、十年、八年就可以体会到。现在我们内地司法改革中,很多事都吸取了香港法治好的东西,比如说非法证据排除,这原本是普通法的范畴,现在我们也学了。只要慢慢琢磨,慢慢体会,和我们中国实际情况结合,和具体的中国司法实践慢慢契合,就能取得成果。
记者: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