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这些问题汇总起来比较突出,司法部决定成立一个“审核转递办公室”,就在香港设立在我们公司下,我现在也是这个办公室的高级主任。当每一份文件送到内地使用之前,必须先送到这里来审核,审核该文件是否符合格式,审核是否有重做,审核是否符合内地法律。比如说,内地有限责任公司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香港没有,香港公司权力来源是董事会决议,内地的司法解释因此规定香港地区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议出庭、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的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我们办公室就审核格式,确保相关案例里面有董事会决议明示代表人。再比如结婚,内地结婚二十几岁,但香港16岁就可以结婚,在16岁到21岁之间,父母亲签字同意就可以结婚了,那香港某18岁青年到广州结婚,在香港合法,但到广州就不能用了,我们就不能让他通过。所以,我们确立公证文书在之前说过的真实性、合法性之外,还再加一个“可用性”。我们在两地法律沟通中,就掌握这三个性。
我们建立了这么一个渠道,对一国两制是很大的实践和贡献。中国委托公证人将发生在香港的法律事实和有意义的法律文件,用普通法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用固定的格式出具文件,并符合内地用证的期望和要求,形成一个桥梁。这个桥梁就把两个不同法制的公证文书和商业活动保护交流起来。为什么说是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呢?它并没有体现谁吃了谁,它是完全按照香港普通法的方式来调查取证,拿到大陆用时必须按照大陆的要求,就是要调查了。其实香港律师打官司也要调查,但那只是为了某一方当事人。我们的调查是公证的、准法官的形式,代表司法部在这里审查文件,以普通法的原则调查取证,以两地法律结合的格式来出具文件,符合内地用证期望,这是一国两制最好的结合。这种结合在国际上没有过的。我们这个审核是平衡,在两地法律之间找到平衡点,建起一个新的实体证明的桥梁。
大概从1992年到现在,我们办了百万件案件。最近这两年,我们每天要审核的文件达350份以上。你在门口会看到很多人来送文件。这个制度设立起来,经过不断摸索探索,在探索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新的理念、新的格式。回归前我们的公权力机关不能来香港查的,回归后我们为了保持香港的原汁原味也是不允许公权力机关、包括行政、执法、司法机关来查。那靠什么呢?要了解香港企业具体情况、个人情况,就靠这个制度。这是一个很好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