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这样,聂建辉夫妇按照航空公司安排,改乘了第二天中午12时30分的航班。由于时间推迟了一天,原定的行程只得减缩一天,事先预订的酒店及车票,有的只能取消,有的要重新预订、预购或改签,游玩的时间大打折扣,满怀期待的一次出游就这么被搅得乱七八糟。
如何赔偿各执一词
2015年8月9日,聂建辉夫妇将航空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
聂建辉夫妇诉称,原告购买了2014年9月21日从上海飞往罗马的两张机票,在办理值机时,被航空公司告知航班超售,无法办理登机手续,只能改乘其他航班。如果原告签署协议放弃申诉的权利,航空公司可以赔偿人民币2500元。后原告改乘24小时之后的航班。其间,航空公司没有提供餐食、休息场所等任何服务。原告因延误24小时浪费了带薪休假日一天,造成早已订好的欧洲酒店支出人民币369元、欧洲交通延误支出人民币816元等费用的损失。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年假的经济价值为“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两名原告的日工资分别为1566元、2112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航空公司在事发前没有告知本人航班超售无法登机的情况,也没有向本人说明所售机票暗含超售性质,隐瞒真实情况,为谋取自身更大的商业利益侵犯消费者正当权益,系构成欺诈,应予以票价三倍的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对超售造成延误的行为书面道歉;赔偿因航班延误造成的直接损失费用5883元、7521元,其中,欧洲酒店费用人民币369元,欧洲交通延误费用人民币816元,带薪休假费用各4698元、6336元;航空公司因欺诈行为应赔偿机票价款的3倍计13965元、13911元。
航空公司辩称,对原告聂建辉夫妇陈述的购买本公司的航班机票以及超售、改乘航班的情况无异议。同意赔偿原告因本公司航班超售引起的直接损失,但原告应当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酒店和交通费的损失。带薪休假的补偿费用不属于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同意赔偿,且原告公司扣发其工资的情况无法证明,在赔偿方案中可以通盘考虑原告的各项损失。超售系行业惯例,而且航空公司官网对超售也有相关旅客公示,并非航空公司的刻意隐瞒。
超售机票是否构成欺诈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航空公司因机票超售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二是航空公司销售暗含超售性质的机票是否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