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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行因机票超售无法登机 计划被搅损失如何赔?(3)

2017-06-07 09:56:12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指出,旅客购票后,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旅客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航班或者退票。本案中,航空公司向原告告知因机票超售导致迟延运输后,为原告安排了改乘航班,且在现场也提出了补偿的方案,对原告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但在航班延误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对旅客产生的实际损失,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航空公司进行书面道歉,因赔礼道歉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本案系合同之诉,道歉不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且本案中航空公司当庭已向聂建辉、顾佳琦作出道歉表示,故对聂建辉、顾佳琦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法院确认了酒店损失及部分交通费用损失。至于休假补偿,原告主张延误了一天带薪年休假,如果他们未使用该休假,可获得公司给予日工资收入300%的补偿。法院认为,该损失并未实际产生,尽管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应对员工不休年休假进行补偿,然而原告出行前已自愿使用休假进行旅游,系已经放弃获得相关休假补偿的机会,故无论原告是否延误第一天的行程,客观上均不会产生原告获得单位年休假的补偿,因此原告的该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航空公司辩称,已通过民航总局官网和航空公司官网对超售进行旅客公示。法院认为,该种告知方式欠缺明确性和指向性,在本案原告的购票过程中并不能有效地进行提示,且超售对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向旅客予以特别提示,从而旅客能自行考虑是否选择购买存在超售可能的机票。因此,本案中航空公司未尽到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至于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首先,法律上对超售行为未予明令禁止,民航总局在公开网站上对超售进行了介绍,对超售未作出明确的禁止,航空承运人基于市场竞争、运营成本、客源流失等考虑,对航班进行超售也符合国际航空业的售票惯例。其次,航空公司通过官网对旅客须知进行公示的方式,向旅客告知航班存在超售可能以及补偿方案,原告系从其他购票网站上进行购票,在购票时并未予以注意。本案中,航空公司未对原告明确告知航班存在超售,法院认为,航空公司未能有效掌握好涉案航班的机票预订情况,在订立合同时出现超售,从主观上而言更多是由于过分自信导致的过失,并非对包括原告在内的该航班所有购票人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事后航空公司也采取了为原告安排改乘航班的补救措施,与经营者欺诈的主观恶意性存在区别,故原告认为航空公司构成欺诈索要三倍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鉴于航空公司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行为,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延误一天旅游行程而产生相关利益损失,综合考虑聂建辉夫妇延长候机、另行安排出行承受的舟车劳顿、经济支出以及航空公司因超售增加客源收益等情况,法院酌定航空公司赔偿两原告各人民币2500元。加上原告的酒店损失及部分交通费用损失,航空公司应向两原告各赔偿人民币3369元。

2016年4月14日,法院一审判决航空公司赔偿聂建辉、顾佳琦各人民币3369元;驳回聂建辉、顾佳琦的其余诉讼请求。两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并不无当,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关键词:机票超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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