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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到的乌木属于国家还是个人呢

2017-05-27 08:15:13    乐山乌木文化博览苑  参与评论()人

乌木(阴沉木)兼备木的古雅和石的神韵,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历代都把乌木用作辟邪之物,制作的工艺品、佛像、护身符挂件。古人云:“家有乌木半方,胜过财宝一箱”。

挖到的乌木属于国家还是个人呢

乌木的原生古树多为红椿、楠木、青冈、麻柳、香樟、花楸等品种,并不是所有的古木都能成为乌木,也并不是乌木都是黑色的,或黑色的就是乌木。而由名贵的古木,经几千年所形成的乌木即为上乘乌木。由于乌木的不可再生性,价格一度被炒成天价。

挖到的乌木属于国家还是个人呢

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天价乌木案,轰动一时,引起了大家的广泛讨论。5年前春节,四川彭州吴高亮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发现了乌木,并对乌木进行了挖掘。这次挖掘总共挖掘出了7根乌木,最长的长达34米,直径约为1.5米,经过经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鉴定,这批乌木为隶樟科的桢楠,即俗称的“金丝楠木”,为乌木中最贵的品种。

挖到的乌木属于国家还是个人呢

就在同年7月份左右,彭州市国资办做出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励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而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对于彭州市奖励7万元的做法并不认同,双方对于奖励金额产生了较大的分歧,难以协商。相似的情况还有很多,

2012年重庆潼南乌木案

2012年10月,潼南村民王某在涪江河内发现一根乌木,与同村另外8人协同打捞挖掘。当地文物局也在同时接到王某等的报告,但是文物局却以不是文物为由未予收藏。

鉴于文物局的处理结果,12月,村民将乌木卖的19.6万元,其中一人将分到的1.4万元上交财政局。重庆潼南当地政府并未直接使用行政手段将乌木收归国有,而是通过诉讼的形式,将和村民之间的争议作为民事纠纷诉至法院,由法院进行判断。法院的一审二审结果均判决乌木归国家所有,要求村民返还乌木出售的价款。

挖到的乌木属于国家还是个人呢

2015广东惠州乌木案

2015年6月28日,广东惠州市民林先生,从东江捞出了44根疑似乌木的木头,可木头刚从江底捞出来,林先生就被人举报,说他“倒卖古木”,警方根据报警线索,暂扣了林先生捞出来的这批木头。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把这批古木移交给当地文物保护部门,也就是惠城区文广新局进行调查。经过前期调查,这批古木初步确定是“乌木”,不过具体的价值、埋藏年限还需要经过广东省考古研究院的专家的鉴定才能确认。

惠城区文广新局局长刘少辉对这批乌木的归属表示:“如果是乌木,就有经济价值和考古价值,肯定属于国家财产。如果经鉴定不是乌木,只是一般木头,没有什么价值,是可以归还给发现者的。” 这话被解读为“值钱的归公,不值钱的归百姓”,引起网民反弹:“乌木就收走,木头就归还,你这是在歧视木头吗?”

此外,为了表彰林先生上交国家文物的举动,当地政府还将对林先生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一般给予个人奖励5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挖到的乌木属于国家还是个人呢

那么挖到乌木究竟是该属于国家还是个人呢?

来看看各位网友们就这件事件的回复吧~

网友热评

@本色:地里出来的应是公共材产,应当是国家的!要不矿产个人不随便开采了!

@心外天堂:尽快把制度完善,制度不完善的时候就不要与民争利。

@某某:清代帝王更将其列为皇 室专用之材,民间不可私自采用。 目前还延用清代执行标准。

@十一:希望国家赶快出台相关的政策,避免造成纠纷。

@鸟哥:物以稀为贵,乌木这东西实际价值有限,不过因为存世较少,再加上部分人恶意炒作,导致它的价格虚高。在部分追捧它的人眼中,乌木价值巨大,但就其实用性来说,跟一般的木头本质上没啥区别。

对于此问题,众多学者阐述了自己的想法,但是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矿产资源说”,乌木是进过上千年的碳化而形成的,但是乌木依然有着木头的属性,并没有彻底的碳化,将其界定为矿物是不合理的。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并没有把乌木规定到矿产资源中去,按照实施细则这种列举式的规定方法,没有被纳入其中的乌木就不认为是矿产资源的一部分,乌木仍然是介于矿产和木头之间的一种物。

以上两种观点很显然不符合乌木的属性,“无主物说”、“天然孳息说”、“埋藏物说”才是使众多学者产生分歧的所在。

因此,从以上乌木案可以看出,我国现存机制存在着弊端,应尽快建立对于乌木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并且完善对于无主物的所有权取得方式,达到法律自身定纷止争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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