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哥:物以稀为贵,乌木这东西实际价值有限,不过因为存世较少,再加上部分人恶意炒作,导致它的价格虚高。在部分追捧它的人眼中,乌木价值巨大,但就其实用性来说,跟一般的木头本质上没啥区别。
对于此问题,众多学者阐述了自己的想法,但是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矿产资源说”,乌木是进过上千年的碳化而形成的,但是乌木依然有着木头的属性,并没有彻底的碳化,将其界定为矿物是不合理的。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并没有把乌木规定到矿产资源中去,按照实施细则这种列举式的规定方法,没有被纳入其中的乌木就不认为是矿产资源的一部分,乌木仍然是介于矿产和木头之间的一种物。
以上两种观点很显然不符合乌木的属性,“无主物说”、“天然孳息说”、“埋藏物说”才是使众多学者产生分歧的所在。
因此,从以上乌木案可以看出,我国现存机制存在着弊端,应尽快建立对于乌木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并且完善对于无主物的所有权取得方式,达到法律自身定纷止争的社会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