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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批捕权改革是否会成真?(4)

2017-05-13 08:03:38    邓州市九龙信访  参与评论()人

无论是从现代刑事司法职能定位的角度,还是从权力制衡、人权保障的角度考虑,我们的刑事诉讼改革应该体现一个整体的流程:公安机关负责侦破案件、缉拿嫌疑人,检察院负责审查证据、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法院居中裁判、决定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状态。

决定人身自由的权限,都应由法院统一行使,不仅是国际惯例,更是“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体现。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事前取得法院的授权,捉拿后直接羁押;对于临时归案的嫌疑人,在1-3天内,移送至法院,并说明需要羁押的理由,由法官判断是否需要在正式庭审前羁押,除了有脱逃危险或重新犯罪危险以外,一般都不收押,待法院作出宣判后再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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