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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3)

2017-05-02 23:11:50    国际在线  参与评论()人

问:《规定》对于外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要求是什么?

答:原《规定》中明确“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从符合我国WTO入世承诺及有关国际协定的要求出发,未对该条款进行修改。

问:《规定》对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修订工作把对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点内容之一。一是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二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等现象予以明确禁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要求,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强化了举报监督制度,既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公众举报,也规定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接受并处理举报。

问:《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要是从强化主体责任的角度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要求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要求从业人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二是规定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实名制登记、平台用户管理等日常运营的要求,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常态化的运行规范。三是强调了转载规范,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符合规定的稿源,注明转载相关信息,不得歪曲、篡改原意,并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是强化了违法信息处置的规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违法信息采取立即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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