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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监管失职 法院判福岛灾民再获赔偿

日本政府监管失职 法院判福岛灾民再获赔偿
2019-03-03 06:01:00 中国纪检监察报

日本政府监管失职 法院判福岛灾民再获赔偿

福岛核电站

日本横滨地方法院2月底裁定,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应为福岛核电站泄漏承担责任,向上百名原告赔偿大约4.19亿日元(约合2554万元人民币)。

2011年福岛核电站辐射泄漏至今,上万名原告发起大约30起同类诉讼,法院多次责令日本政府和东电赔偿。

责令赔偿

日本共同社报道,175名福岛辐射泄漏避难者向横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向日本政府和东电索赔54亿日元(3.3亿元人民币)。

这些原告主张,除先前从东电获得的一些补偿,每人还应从日本政府和东电获得每月35万日元(2.1万元人民币)赔偿和一笔“失去家园”的精神损失费2000万日元(121.9万元人民币)。

横滨地方法院20日作出裁决,责令日本政府和东电向其中152名原告赔偿总计大约4.19亿日元(2554万元人民币)。

这是日本政府因福岛辐射泄漏领取的第5份赔偿判决,是东电领取的第8份赔偿判决。日本《每日新闻》报道,大约1.2万避难者就福岛辐射泄漏起诉日本政府和东电,相关诉讼大约30起。

在与福岛辐射泄漏相关的诉讼中,千叶地方法院2017年9月裁定东电赔偿,但驳回对日本政府的索赔;福岛地方法院2017年10月裁定日本政府和东电向原告赔偿大约5亿日元(3048万元人民币);京都地方法院2018年3月责令日本政府和东电向原告赔偿大约1.1亿日元(671万元人民币)。

批评失职

横滨地方法院审判长中平健当天宣读裁决时说,日本政府掌握地震预测长期评估资料,本应2009年9月以前就警惕福岛核电站风险,2010年年底以前监督东电采取整改措施,如加装应急发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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