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三途外,移民携带、合法买卖、赏赐赠送,也都造成了大量中国文物流向海外。
学术界平时常说的“外销瓷”,就属于通过合法贸易流失海外的文物。六百多年前,一艘木制的大型商船载满陶瓷、铜钱、香料,从中国的庆元(宁波)港出发,前往日本进行贸易,却不幸中途沉没在今天的韩国海域。六百年后,这艘商船被韩国政府打捞,成千上万件精美文物陈列在韩国国立首尔博物馆供大众瞻仰。
而向外国人赠送特品,更是两千余年前便已有之。日本出土的“汉委奴国王印”便是中国制造,由汉光武帝赏赐给日本倭奴国王的。1907年,美国驻华公使的夫人拍卖的圆明园文物,据说也是中国宫廷赠送给她的。
法律困境:国际公约“形同虚设”
早在2002年,国家文物局就设立了“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专项经费”,用以购买具有代表性、文物艺术价值极高的珍品。同年10月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则开始允许私人收藏艺术品,这一藏宝于民的政策也促进了流失文物的回流。此外,中国民间公益组织也在同时发力,开始有组织地开展流失文物回归工作。
然而十余年过去,流失文物的回归仍面临着包括法律等方面在内的诸多障碍。
现在人们谈及文物回归,很喜欢说“根据国际公约,被抢掠的文物都应归还原属国”。然而实际执行起来,情况却远非如此简单。
在国际保护机制中开流失文物归还先河者,首推“海牙公约”。1954年,在国际法庭所在地荷兰海牙,制订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议定书,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在敌对行为终止时,向先前被占领领土主管当局返还处于其领土内的文化财产。
然而,由于“海牙公约”在具体规定上比较模糊,其法律上的实际操作性并不强,相关条款内容也争议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