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澜湄六国国家秘书处或协调机构间的沟通与协调,探讨建立澜湄合作国际秘书处。
每年通过高官会向外长会提交本《行动计划》落实进展报告,成员国将下一年度联合项目清单提交外长会审议通过。
在六方共识基础上,逐步将优先领域联合工作组级别提升至高官级或部长级。加强优先领域合作的同时亦鼓励扩展其他领域合作。
设计澜湄合作徽标及其他澜湄标志。
与其他湄公河次区域机制相互补充,协调发展。
协调澜湄合作与中国-东盟合作的关系。主要通过探讨与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建立交流沟通,加强与中国-东盟中心合作。作为临时性安排,与其他东盟相关机构加强合作。
四、务实合作
4.1 政治安全事务
4.1.1 保持高层交往
每两年召开一次领导人会议,规划澜湄合作未来发展。如有必要,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召开临时领导人会议。
每年举行一次外长会,落实领导人会议共识,评估合作进展,提出合作建议。
六国领导人通过双边访问或其他国际合作平台保持经常性接触。
4.1.2 加强政治对话与合作
每年视情举行外交高官会、外交和各领域联合工作组会。
支持澜湄国家政策对话和官员交流互访活动。
4.1.3 政党交流
秉持澜湄合作精神,促进澜湄国家政党对话交流。
4.1.4 非传统安全合作
深化澜湄国家执法对话与合作,应对共同关心的非传统安全事务。
共同加强非传统安全事务合作,如打击贩毒、恐怖主义、有组织偷越国境、贩卖人口、走私贩运枪支弹药、网络犯罪及其他跨国犯罪。
秉持澜湄合作精神,遵守各国国内法律法规,促进六国间边境地区地方政府和边境管理部门交流。
加强澜湄国家警察、司法部门及相关院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