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人士培养不断规范
不断完善藏传佛教僧人学经制度。西藏自治区制定出台《办好西藏佛学院分院的意见》《西藏佛学院学衔授予办法(试行)》,在北京和拉萨分别建有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和西藏佛学院,作为藏传佛教高级宗教人才培养基地,系统招收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2011年11月,投资逾亿元新修建的西藏自治区佛学院正式落成并开院。2005年开始,每年在北京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举行藏传佛教“拓然巴”高级学衔考试和授予仪式,在大昭寺和拉萨三大寺进行格西“拉让巴”学位考试。截至2018年,西藏自治区已有117名学经僧人获得了格西“拉让巴”学位,68名僧人获得了中国藏语系高级佛学院“拓然巴”高级学衔。
——寺庙和僧人权利得到保障
寺庙得到维修和保护。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累计投入14亿多元对西藏文物和重点寺庙进行了大规模维修。同时,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用于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中小型寺庙维修保护。西藏寺庙的传统印经院得到保留和发展,现有布达拉宫印经院等传统印经院60家,年印经卷6.3万种。宗教活动场所条件明显改善。全区在编僧尼全部纳入社保体系,实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人身意外伤害团体险全覆盖,每年免费为僧尼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全区寺庙僧舍维修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宗教事务管理有法可依
国家和西藏自治区依照法律法规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保障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西藏自治区紧密结合西藏实际,先后制定《西藏自治区佛教寺庙民主管理章程(试行)》《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大型宗教活动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依规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2017年,国家修订公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西藏自治区依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藏传佛教活佛教育培养管理、藏传佛教代表人士教育培养管理、宗教活动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和修缮审批管理、西藏佛学院分院管理等多份规范性文件,使西藏自治区宗教工作顶层设计更加完善、制度体系更加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