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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党校召开"宪法亮点面对面"专题研讨交流会

2018-04-13 09:46:57  宣讲家网    参与评论()人

科研处处长鄂振辉教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是深化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这个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制。设立监察委员会就是出于这样的顶层设计。这次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性质、地位,及其工作原则、领导体制,包括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关系都做出了规定,为其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些规定必将进一步推进我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使之取得进一步的实效。

教务处处长吕廷君教授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的地位,决定着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的治国理政思路;“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特征”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这是我国的政党制度优势也是中国共产人必须肩负的历史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对我国政权本质属性的描述,因此要“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领导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宪法中的落实,是中国共产党善于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也是党依宪执政的重要表现,必将为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做出制度性贡献。作为领导干部要学习贯彻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在实践中提高宪法意识和领导能力;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要不断学习宪法、尊重宪法、维护宪法,为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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