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很有纪念意义。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宪法可以追溯到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文化大革命”中,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1954年宪法进行修改,形成了1975年宪法。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1975年宪法进行修改,形成了1978年宪法。为什么没有把那段时期宪法出台或者修改的日期作为宪法日,一是因为那一时期的宪法中存有诸多缺陷和问题;二是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不仅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更重要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现行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前置,放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凸显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规定国家权力行使的边界,使国家机关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有效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加强人大制度建设,规定全国人大设立专委会,进一步扩展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等,被各界认为是中国改革开放、思想解放最伟大的成果之一,也是中国开始踏上现代宪法之路、融入现代民主法治潮流的时间界碑。
因此,把现在施行的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日期,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是合适的,也更具有现实意义。
迈出“依宪治国”新一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一经通过,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这使得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时,这也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的一次成功实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不仅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更重要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