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完成脱贫攻坚既定目标肯定没有问题,但是任务比较繁重,因为剩下的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都是最难啃的‘硬骨头’,再加上疫情影响,所以难度确实会大一些。”汪三贵说,对于返贫问题要高度关注,应进一步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管,切实做到公开透明。
《通知》指出,各地要将审计、巡视、考核评价、排查梳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资金问题建立台账,列明问题清单与整改措施,逐一推动整改销号,确保整改质量。对易发多发问题,要从完善制度机制角度深化整改,形成切实管用的制度性整改成果并长期坚持。
杨永纯认为,长期来看,扶贫资金监管程序必须做到硬、亮、全,“硬”就是要动真格,“亮”就是必须公示,“全”就是不能留下监管盲区。围绕扶贫资金的社会监督,需要建立精细、可操作性强的规则和制度。扶贫资金需要长期投入,应该有效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结合自己的扶贫工作经历,王幼杰认为,对于扶贫资金长期投入使用而言,规范化法治化是必由之路。比如可以按照物权法、合作社法、脱贫攻坚政策等,加强对扶贫资金存量资产的管理,明确所有权及其管理关系。这些资产包括村组利用扶贫资金修建的公共设施,如道路、光缆、饮用水设施、卫生室、活动室等;农民利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维修加固的房屋;易地扶贫搬迁点建设的小区居民楼及配套设施;投入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合作社形成的资产等。这些资产又可以分为私人资产、集体资产、混合资产等。
“对扶贫资金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要按照合同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脱贫攻坚金融政策等规定,确定每一类资金来源和资金属性,明确偿债主体、来源、期限等,包括对政府性债务加强管理。对基于公益捐赠、帮扶等形成的非债务关系,可以按照帮扶单位与地方政府达成的捐赠、帮扶协议处理。”王幼杰说。
《通知》指出,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地方财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发挥就近就地的监管优势,把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及监督对象的沟通反馈,区分管理不规范与违纪违法的界限,准确定性问题并跟踪整改情况。
2018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因扶贫资金使用监管方面的问题,涉及扶贫专项资金两亿多元,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27名党员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
汪三贵认为,对于扶贫资金使用不当的情况必须进行追查、处罚和问责。总体来看,近年来,扶贫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越来越规范,与扶贫资金有关的制度也越来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