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细则需明确
专家建议,《公司法》当中应对代持股份作出明确的规定,哪些情况下行,哪些情况不行。而对于公司来说,董事会必须要了解股东,知道股东是隐名还显名的,公司董事对代持情况要负有连带责任。
“代持股份的现象跟中国公司的特点有关系,中国公司董事会的作用不是那么强,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不是那么多。”朱慈蕴告诉记者。
正常情况下,董事会要对公司的情况负全面责任。假如接受了一个代持的股东,董事长今后就要对代持股东发生的情况负连带责任。
朱慈蕴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中国的公司还是以股东为中心,而且股东的作用非常大,很多有限公司,董事会是个幌子,背后是实际控制人在运作。中国的《公司法》比较关注股东的控制权,但是对董事会的相应义务没有作出更多的要求。
在朱慈蕴看来,现在《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长和董事会的义务非常少。这是一个很大的弱点。如果加强董事会的责任和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隐名股东需要让公司知情,同时名义股东也要承担责任,代持股份的状况就不会这么轻易出现。
专家们的建议是,让名义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加大名义股东的风险担当,这样一来,名义股东代持股份的风险高了,实际出资人就不容易找到人代持股份。
但是,一些商法研究人士提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是股权代持关系或者股东资格的归属问题。并没有涉及如何处罚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
“现阶段对股权代持的司法解释也需要完善。”刘俊海告诉记者,从国家公共管理层面,从纵向的行政监管层面,相关规定是空缺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约束的是民商事关系,是名义股东和隐形股东内部的关系。但问题是,一旦出了事故,法律并没有明确该处罚名义股东还是实际控制人。所以,纵向刑事关系层面的规则还需要完善。
庄德水告诉记者,重要的是要求领导干部如实汇报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以及他们的去向。其次,加强监管和制约,一旦发现违规的经商办企业行为,或者发生利益输送行为,要采取严厉措施。
“产生这种现象还是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使得官员能够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干预市场活动,也使得官员子女利用官员权力开展市场活动。”庄德水说,最主要还是要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一些专家还谈到,应该有更清晰的法律规则来指导和规范代持股份,从而更好地指导特殊的投资行为和投资关系,减少纠纷,同时也能有效防范非法不当的隐形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