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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瑞海式代持折射法律缺失 隐形老板不能避责(2)

2015-08-24 08:44:49  中国青年报    参与评论()人

隐形老板不能规避责任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但由于可以隐名,同时缺少信息披露,仅凭工商登记查不出实际出资人,代持股份成了一些官员贪腐的手段。

“让别人代持股份,甚至让别人来充当企业的法人代表,自己在背后做隐形老板,掌控整个企业的资产运作,是规避监督制约的一种方式。”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据媒体报道,因受贿落马的成都银行原董事长毛志刚就涉及代持股份不合规的问题。去年12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毛志刚受贿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收受财物,另一部分是他人代持的成都银行股份620余万股,案发前“分红”获利折合人民币740余万元。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现在有人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任职的理解是,不能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总监。但实际上,即使没有担任董事、监事等高管,只要有股权投资,就属于党政领导干部被禁止的投资办企业的范畴。

一些反腐学者指出,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一直在治理领导干部子女经商办企业行为,但现在还没有一个有效的解决措施。

庄德水说,领导干部子女经商活动变得越来越隐蔽,越来越难以查处,因为现在企业股权结构越来越复杂。因为股权上很容易产生利益输送,接下来,应该加强对股权方面的管理,应该关注到现在企业发展的新趋势和特点。

他说,领导干部子女在企业中占的股份不管是1%,还是50%,只要在企业中有股份,都需要申报,并且领导干部不能处理与这个企业相关的任何事务,要回避。

朱慈蕴说,这次涉事企业的实际出资人还被查出在别的物流公司投资,有很多关联公司,因为是隐名投资,所以不发生事故很难查出来。通过这次事故,需要强化一些制度,比如,“需要政府特批的一些行业,不得以隐名的方式来投资”。

由于代持股份的形式能够规避真实投资人的信息,在很多领域都存在代持股份的状况。

朱慈蕴举例说,在有些煤矿,实际出资人找个人去做矿长,最后煤矿发生事故,矿长替实际出资人顶包被关押。“这种情况很多,给5000块钱的月薪不用下井,当矿长就行,出了事进监狱,工资还照发”。

除此之外,代持股份还成了一些资本“曲线救国”的途径。

“早期,我国不允许外商来投资房地产业,但像港澳台这些地方的地产业人士,很想投资大陆的房地产市场,他们就实际出资,然后在国内找一个挂名的股东。”朱慈蕴告诉记者,代持股份不仅会造成权力寻租的可能,公司发展壮大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也容易产生利益纠纷。

一些学者还指出,代持股份存在偷税漏税的可能性。

对此朱慈蕴表示,代持股份不是为了偷税漏税,代持股份的时候,法律上的股东就是名义股东,需要纳税,名义股东纳税又是从股权收益中纳税,实际上等于实际投资人通过名义股东来履行了纳税的义务。

代持股份尽管能让人不露真容,但一旦发生事故后,实际出资人并不能规避法律责任。赵旭东指出,出了事故,民事责任由名义股东承担,名义股东对外承担责任后,回过来可以向实际股东来追偿。

“此外还可能产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取决于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不是要追究实际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赵旭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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