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因此,扫黑除恶斗争的开展,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基础上,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就扫黑除恶的制度保障而言,目前已经比较完备。近年来,针对有效惩治黑恶势力犯罪,我国对相关立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首先,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与1997年刑法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比较,有三处重大改进:一是将罪刑阶梯由原来的两档增加到三档,即“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三个档次;二是增加了财产刑并提高了法定刑幅度;三是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其次,针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基本方式,刑法修正案(八)对高关联度的系列犯罪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降低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将其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提升了处罚力度;二是完善了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了惩处力度;三是在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上,增加了“恐吓他人”这一新的行为类型。
再次,刑法修正案(八)还通过完善刑法中的总则性规定以及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专门性规定,使得惩治黑社会性质犯罪能够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基于涉黑涉恶犯罪的隐蔽性强、违法犯罪证据难以获取和固定的瓶颈制约,2012年3月14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使得我国惩治涉黑犯罪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备,如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证人保护以及采取特别的侦查措施,等等。
在全面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和充分利用现有良好的法律资源提高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效率的同时,也要严守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法治原则,把好每个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惟有如此,才能防止出现执法上的偏差,使扫黑除恶的过程,真正成为伸张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的过程,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扫黑除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