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她看来,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若可证明参与网络游戏充值和网络平台打赏的未成年人不满8周岁,则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网络打赏和网络充值行为是绝对无效的,一律应当退回,监护人可要求网络平台返还,网络平台也应予配合。
正逢其时
未成年人打赏难退的纠纷,暴露了平台在未成年人识别、退款机制不健全等诸多方面的短板。南都网络内容生态治理研究中心曾梳理25家平台用户协议中和未成年人相关的条款,发现仅有不足四成平台对未成年人的充值消费行为作出提示,且多为“免责条款”。
在广电总局的《通知》出台之前,民法典已经对未成年人打赏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对8周岁以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和8周岁以下的无行为能力人分别进行了规定。其中,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需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来区别对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中对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给主播打赏或充值引发的纠纷案件审理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指导意见,如果未成年人的打赏或充值行为涉及的数额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那么若此打赏或充值行为事先未经家长同意事后未经家长追认的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家长可以要求主播或者网络平台返还未成年人打赏或充值的相应款项。
《通知》明确规定了禁止未成年用户打赏,相较于民法典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行为效力进行区分规定。
李旻认为《通知》的出台正逢其时,“从民法角度出发,未成年人是可以就其理解的行为作出处分的,例如未成年人购买文具或者零食等,但是如果是超出其认知范畴的民事行为,在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进一步追认的情形下,则该行为可能会被最终认定为无效”。
此外,李旻指出,《通知》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为规范未成年人误操作的法律规范奠定了坚实基础,“不可否认,虽然法律法规已经对未成年人打赏主播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是实务中仍会存在相应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电商企业如何确定打赏者是否为未成年人?明知未成年人打赏而接受该如何处罚?行政监管部门如何调查取证?这些都是后续可能会面临的问题,还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予以明确。”
文丨法治周末记者管依萌
责任编辑丨马金顺
本报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寇江泽)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