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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猗法院原副院长涉黑案:有人不知不觉成逃犯

2018-06-12 10:14:57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刘明是太原一家钢贸公司的老总。2013年4月,他在某银行的一笔贷款即将到期。因为资金周转不开,银行主动向他推荐了临猗人张国华,让他向张借钱,好还上银行的贷款。

只一个电话,连面都没见,张国华就给刘明公司的账户上打了80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20%。刘明没想太多,但感觉张国华没见面就打款,“这人不是特别有钱,就是有特殊关系”。

3个月后,张国华到刘明的公司考察过一次,延长了借款时间,还主动提出“可以降一降利息”。

2016年2月,刘明首先偿还了800万中的50万,并与张国华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750万元于2016年6月5日还清。“利息争取同时还清,如有困难,利息再宽限三个月。”刘明告诉新京报记者,这次的协议还专门加了一条:如有争议,向临猗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6月13日,约定的还款日期过了8天,临猗法院受理了他们的借贷纠纷。但此前,为了生意24小时开机的刘明从未接到张国华的沟通电话或短信。此后,刘明本人或公司员工也没接到法院传票,没见过开庭公告或其他司法文书。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教授宋朝武告诉新京报记者,如果当事公司和当事人没有接到诉讼文书,法院程序涉嫌违法,公司和本人应当提出异议。

山西天石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天石建材”)也有类似遭遇。

2016年,天石建材陷入债务纠纷并被债权人起诉,却始终没有收到法院传票等诉讼文书。为此,天石建材认为临猗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并提出异议。但异议被驳回。

依据民事诉讼法,诉讼文书等文件可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才可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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