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弘扬诚信文化、增强诚信意识、培育诚信社会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现代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要的信任机制,是一个紧迫的课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法典的基本价值取向,民法典应当为社会诚信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民法总则中的诚信原则是社会诚信建设的法理基础
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对诚信原则的规定。民法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过程中信守承诺、恪守信用、不欺不瞒、善意衡平。
诚信一旦进入民法领域,就不再简单地作为自律道德而存在,它是道德的法律化,旨在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民法上的诚信可以通过概括条款的形式表现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可以通过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形式表现于民法典的具体规则之中,这都使诚信具有了他律的性质。民法总则中的诚信原则属于强行性规范,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实现特定道德要求,设定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满足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诚信原则派生出民事主体的诚信义务,诚信义务不是法律对当事人行为的一般性倡导,而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履行的强行性规则,其要求当事人根据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交易习惯、生活习惯等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有关诚信义务的强行性规范配置,诚信原则主要维护最低限度的交易道德,而最低限度的交易道德又是市场经济得以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诚信原则实际上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它以强行性规范的形式对民事主体提出了积极的要求,在功能上对私法自治原则发挥作用的范围进行必要限制。当然,诚信原则虽然主要适用于市场交易活动领域,但它在伦理家庭生活领域仍有广泛的作用空间。民法要求的诚实生活既包括诚信经营、诚信守约,也包括婚姻诚信等。如我国婚姻法第4条有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就是诚信原则在夫妻身份关系中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