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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公布(6)

最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公布(6)
2020-09-29 10:58:04 北京日报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利用产品、再生产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

第十条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强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处理的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及学前教育教学。

第十一条本市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组织编制本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

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本区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确定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和处理工艺、能力。

第十四条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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