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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公布(3)

最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文公布(3)
2020-09-29 10:58:04 北京日报

七、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餐饮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八、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四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立即改正,处二千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删去第(六)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减量与分类

第四章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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