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全国人大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宪法有授权,基本法有保障,履职行为正当,工作安排正常,完全合乎法理,完全于法有据。
与此同时,涉港国安立法与基本法23条立法并不冲突。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第23条规定仍然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应当尽早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立法。但任何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实施都不得同全国人大决定相抵触。
涉港国安立法分两步予以推进,符合宪法规定,体现依宪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说明中指出,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采取‘决定+立法’的方式,分两步予以推进”。
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就相关问题作出若干基本规定,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有关决定的授权,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关法律并决定将相关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那么,涉港国安立法为什么要分两步走呢?专家解释,从法理上来说,两步走也是根据宪法要求,与宪法、基本法规定一致。
郑戈告诉记者,主要原因有三点。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四项规定了全国人大有权设立特别行政区,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注意这是全国人大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决定。特区国家安全方面的制度属于基本制度,由全国人大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决定符合宪法,更具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