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香港回归20多年来,由于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敌对势力的极力阻挠、干扰,23条立法一直没有完成。而且,自2003年23条立法受挫以来,这一立法在香港已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严重污名化、妖魔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23条立法实际上已经很困难。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领域长期“不设防”状况亟待改变,“短板”亟待补上。
“这个‘应’字清晰表明,23条立法是香港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权力。从法理上讲,有权力施加义务的主体当然有权在义务方履行不能的情况下自己完成义务方本应完成的事情。但一些人(尤其是部分香港法律界人士)故意漏掉‘应’字,将自行就国家安全立法视为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严格依照宪法规定来完成相关立法尤为必要。” 郑戈说。
专家表示,基本法第23条是授权香港就国家安全自行立法,但并没有排除全国人大立法的权力。国家安全法立法从来就属于中央事权。世界上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国家安全立法都属于国家立法权力;无论是普通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制定有国家安全法。23条并不改变国家安全立法属于中央事权的属性,中央也并不因此丧失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应有的责任和权力。
另,根据基本法第18条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国家安全是国防和外交都要涉及的根本事项,也是国防和外交所要达到的基本目的之一,国家安全立法就是‘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郑戈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