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对法规中明确要求有关机关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此举亦对配套规定的出台时间提出具体要求。
此外,近年来,北京陆续出台多项关于非遗保护的指导政策,包括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市文化局出台的《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扶持办法》、市文化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此为条例草案的落地提供政策基础。
“过去三年,北京市文旅局通过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社会企事业单位和社团开展的涉及非遗传承发展的92个项目,投入资金共计7500多万元。”庞微透露,2019年,京津冀三地将在天津共同举办第五届京津冀非遗联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互鉴。
分类保护非遗项目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的原则是《条例(草案)》的一大特色。根据《条例(草案)》内容显示,北京对代表性项目按照存续状态和项目类别实行分类保护。
目前,对非遗进行分类保护已形成初步框架,保护措施细分为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庞微表示,《条例(草案)》在上位法基础上,完善分类保护措施。根据北京非遗的存续状态,规定了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措施;根据非遗的项目类别,对突出体现古都文化、京味文化的老字号传统技艺、传统工艺、传统表演艺术等非遗,分别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对濒临消失项目的保护措施也进行明确,对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目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根据需要实行抢救性保护,及时补充完善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协助招收学徒,并对学徒给予资助;改善、提供传承物所及其他传承条件;修缮与其密切相关的建(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