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反馈意见要求公司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在册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等问题。
曾涉拖欠货款案诉讼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已了结的诉讼3项,系宇环数控及子公司宇环精工诉湖南德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拖欠货款案,以及公司与长沙市富艾基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艾基机电”)关于设备买卖合同的纠纷案。三项诉讼情况如下:
(1)宇环数控及子公司宇环精工诉德邦重工拖欠货款案
2013年8月,公司及宇环精工分别与德邦重工签署销售合同,宇环数控和宇环精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后,德邦重工应最迟于2015年3月支付货款,但德邦重工违反合同约定未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要无果。
2015年8月27日,公司及宇环精工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2015年10月28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5]浏民初字第04427号和[2015]浏民初字第04428号),判决:德邦重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公司及宇环精工货款及利息合计11,906,814.10元。
2015年11月16日,德邦重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月15日,该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8666号和[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8667号),裁定按原审判决执行,此两项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6年4月,宇环精工已办妥注销登记,公司承接宇环精工全部债权债务。
2016年12月16日,在浏阳制造产业基地管委会的监管与浏阳市人民法院的见证下,公司与德邦重工签订了《货款偿付及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在抵消关联款项后,德邦重工所欠款为10,127,691.12元;德邦重工一次性支付现金7,089,383.78元,用车辆设备等物资抵扣剩余欠款3,038,307.34元。
2016年12月19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浏阳鼎盛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德邦重工所有资产,由浏阳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德邦重工所欠公司款项7,089,383.78元。
2016年12月23日,浏阳鼎盛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一次性支付现金7,089,383.18元。2016年12月26日,德邦重工向公司移交协议约定的车辆设备等资产。至此,德邦重工清偿了对公司的欠款。
(2)公司与富艾基机电关于设备买卖合同的纠纷案2013年5月31日,公司与富艾基机电签署销售合同,宇环数控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后,富艾基机电应最迟于2014年1月支付货款,但其违反合同约定未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要无果。
2016年1月20日,宇环数控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本案;2016年6月13日,该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6)湘0181民初417号),判决:限富艾基机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公司439,5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5日起以439,5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息金额以本金数额439,500元为上限)。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刊登公告,其中载明,富艾基机电应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富艾基机电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期满,富艾基机电未就本案进行上诉,上述判决生效。
2016年12月13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的执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阶段。2017年2月14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6)湘0181执04864号),因被执行人富艾基机电及其相关人员查找无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该案件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因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行人已根据与德邦重工签订的《货款偿付及执行和解协议》,追回了德邦重工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宇环精工的主要欠款。因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德邦重工的诉讼案件执行结果未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尚未收到富艾基机电的货款及逾期利息,因富艾基机电诉讼案件中,发行人作为原告,判决结果为发行人胜诉,且该案诉讼标的金额较小,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同时,由于上述款项的收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发行人已就上述与富艾基机电之间的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100%的坏账准备。
四年分红7500万元
招股书显示,公司2014年至2017年共分红7500万元。
2014年3月9日,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总股本7,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含税)进行现金分红,实际分配现金股利2,250万元。
2015年4月10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总股本7,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进行现金分红,实际分配现金股利750万元。
2016年3月28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总股本7,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进行现金分红,实际分配现金股利1,500万元。
2017年3月18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总股本7,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元(含税)进行现金分红,实际分配现金股利3,000万元。
上市初期压力位46元-53元
恒泰证券研报分析认为,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民消费意愿和消费水平持续提升。同时,我国又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的发展尚未完成,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制造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水平呈现持续增长趋势。国民经济持续向好,直接刺激了消费电子、汽车行业、船舶制造、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等行业的迅速发展,从而促进了对数控磨床产品需求的增长。
我国目前正经历着由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的转变,处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装备制造业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基础,是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升级的先导产业。新一轮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必将是先进制造业替代传统制造业,这种转型和升级将会大大增加作为工业母机之一的数控磨床的需求。
宇环数控产品获得了来自国内外多家高端客户的认可,而客户资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行业地位。这些客户主要包括富士康、捷普集团、蓝思科技、马勒集团、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等在消费电子、汽车工业、机械制造等领域有着重大影响的知名企业,这为公司带来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如果宇环数控核心技术被泄露,或专利与计算机软件着作权被侵权,则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的负面影响。同时,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消费电子业的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及新产品的快速更新换代可能使公司现有的技术和产品受到冲击,如公司不能紧跟技术发展潮流,将出现新技术对公司现有技术形成替代的风险。人才流失风险。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以及行业竞争格局的加剧,公司对人才的需求在层次和数量上都将有所提高,如果公司核心人才出现大量流失,或公司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不能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4“通用设备制造业”,截止2017年9月21日(T-3日),中证指数发布的C34“通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41.64倍。预计宇环数控2017、2018年每股收益分别为1.13元、1.58元,结合目前市场状况,预计上市初期压力位46元-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