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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材料营收停步应收账款屡升 毛利率同行居首真吗

2017-10-27 07:20:56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报告期内,应付账款金额分别为1,512.02万元、2,600.27万元、2,094.93万元、1,415.83万元、2,346.92万元、2,621.37万元,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10.48%、10.35%、9.49%、9.50%、15.00%、18.02%。

报告期内,东方材料(母公司)资产负债规模持续下降,主要原因系东方材料(母公司)短期借款余额逐渐降低,部分借款转由采购、生产等资金需求更大的子公司桐乡油墨取得。公司目前业务主要由全资子公司桐乡油墨具体经营,公司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管理与控制。

发审委在反馈意见中对东方材料子公司桐乡油墨的的资产抵押情况进行了询问: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和桐乡油墨的大部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均用于抵押。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招股书披露,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及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如下:

1、抵押、质押、担保合同

①2015 年 7 月 10 日,桐乡油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编号为 2015 年桐乡(抵)字 0243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桐乡油墨以拥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号为桐房权证桐字第 00226543 号、桐房权证桐字第00228345 号、桐房权证桐字第 00261173 号、桐房权证桐字第 00261174 号、桐房权证桐字第 00225436 号、桐房权证桐字第 00225437 号、桐房权证桐字第00225438 号、桐房权证桐字第 00225439 号和桐房权证桐字第 00225440 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号为桐国用(2013)第 10937 号)为桐乡油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在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8 年 7 月 9 日期间基于双方签署之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所产生的最高余额 5,600 万元内的主债权的抵押担保。

②2015 年 9 月 14 日,桐乡油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编号为 2015 年桐乡(抵)字 0321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桐乡油墨以拥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号为桐房权证桐字第 00327713 号、桐房权证桐字第00327714 号、桐房权证桐字第 00327715 号、桐房权证桐字第 00321176 号、桐房权证桐字第 00327717 号、桐房权证桐字第 00327718 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号为桐国用(2015)第 08428 号)为桐乡油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在 2015 年 9 月 14 日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期间,基于双方签署之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文件所产生的最高余额 4000 万元内的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③2015 年 11 月 3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签署编号为2015 年黄(抵)字 034 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发行人以拥有的房屋(权属证号为台房权证黄字第 15307299 号)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为黄岩国用(2015)第 01601034 号)为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在 2015年 11 月 3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 日期间,基于双方签署之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所产生的最高余额 1,427 万元内的主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约定,如果发行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进行支付,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有权依据法律及《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2、借款合同

  ①2016年8月30日,桐乡油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编号为2016年(桐乡)字0113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桐乡油墨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借款950万元,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5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8月21日。该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为2015年桐乡(抵)字032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②2016年9月5日,桐乡油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编号为2016年(桐乡)字0117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桐乡油墨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借款950万元,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5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日。该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为2015年桐乡(抵)字032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③2016年9月8日,桐乡油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编号为2016年(桐乡)字0121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桐乡油墨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借款900万元,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5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6日。该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为2015年桐乡(抵)字032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④2017年2月3日,桐乡油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编号为2017年(桐乡)字0003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桐乡油墨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借款550万元,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5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3日至2018年1月5日。该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为2015年桐乡(抵)字024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⑤2017年2月9日,桐乡油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编号为2017年(桐乡)字0017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桐乡油墨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借款980万元,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5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6日。该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为2015年桐乡(抵)字024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⑥2017年3月13日,桐乡油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编号为2017年(桐乡)字0025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桐乡油墨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借款600万元,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5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2月26日。该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为2015年桐乡(抵)字024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⑦2017年6月9日,桐乡油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编号为2017年(桐乡)字0081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桐乡油墨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借款750万元,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5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18年6月6日。该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为2015年桐乡(抵)字024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⑧2017年6月14日,桐乡油墨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署编号为2017年(桐乡)字0084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桐乡油墨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借款940万元,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5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1日。该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为2015年桐乡(抵)字024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

⑨2016 年 7 月 25 日,桐乡油墨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署编号为平银台营综字 20160725 第 001 号《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授予桐乡油墨 1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自2016 年 7 月 25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24 日。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内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

①2016年7月26日,桐乡油墨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署编号为平银台营贷字20160726第001号《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桐乡油墨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950万元,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发放日的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自2016年7月26日至2017年7月21日。

②2016年8月19日,桐乡油墨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署编号为平银台营贷字20160819第001号《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桐乡油墨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发放日的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19日至2017年7月22日。

③2016年12月27日,桐乡油墨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署编号为平银台营贷字20161227第001号《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桐乡油墨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980万元,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发放日的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26日。

  2013年、2015 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低于净利润

2012年至2017 年 1-6 月,东方材料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501.40万元、3,498.58万元、6,212.01万元、5,040.13万元、6,754.64万元、3,581.92万元。

公司2012年、2014 年、2016 年、2017 年 1-6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其净利润。2013年、2015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净利润。

发审委在问询中指出:关于现金流量:(1)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变化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发行人现金流量信息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收到及支付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及支付其它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及支付其它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的具体内容,发生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012年至2017 年 1-6 月,东方材料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1,451.88 万元、8,131.46 万元、5,678.61万元、4,811.73万元、6,343.40万元、4,490.21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曾进行过五次现金分红,共计1.26亿元,具体如下:

2013 年 5 月 24 日,经发行人 201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现金红利 2,200 万元(含税)。

2014 年 5 月 20 日,经发行人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现金红利 2,310 万元(含税)。该次利润分配已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实施完毕。

2014 年 12 月 20 日,经发行人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现金红利 2,365 万元(含税)。该次利润分配已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实施完毕。

2016 年 4 月 8 日,经发行人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现金红利 2,849.00 万元(含税)。该次利润分配已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实施完毕。

2017 年 3 月 20 日,经发行人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现金红利 2,849.00 万元(含税),占 2016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46.67%。该次利润分配已于 2017 年 4 月实施完毕。

  存在与关联方资金拆借不规范问题

根据招股书,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6 月东方材料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收入分别为 1,547.58 万元、1,207.57 万元、866.80 万元及 233.04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07%、3.23%、2.25%及 1.29%。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如下:

公司表示,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整合销售渠道的方式逐渐减少关联交易,已分别于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2017 年终结与新港贸易、道尔贸易、百思得工贸、新双公司的代理经销关系,前述关联交易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

关联方资金拆借方面,2013 年,东方材料从汇聚投资拆入资金 700.00 万元,于当年归还;拆出资金3,450.00 万元,于当年收回,合计收取利息 44.01 万元。同年,向汇聚工贸拆出资金 800.00 万元。

2014年,东方材料向汇聚投资拆出资金 5,350.00 万元,于当年收回,收取利息 58.69 万元。同年,收到汇聚工贸还款 800.00 万元,收取利息 11.77 万元。

  上述资金拆借情况均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存在不规范情形。

  根据招股书,东方材料 2015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2015 年 5 月 1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对公司与汇聚投资、汇聚工贸之间的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认为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的、合理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关联资金拆借行为,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 日召开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

  公司实际控制人樊家驹、朱君斐已出具《承诺函》,承诺“不再通过任何直接、间接的方式从新东方新材料及其下属公司处拆借资金。”

  董监高申报期内变化大 突击入股 股东无私募牌照

  据国际金融报报道,东方材料在2015年12月1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第二次更新在2017年4月15日,在两次更新中,东方材料的董事发生较大的变化,董事詹国民从董事会名单中消失,王秀玲成为新的董事,刘同保、陈希琴、王秩龙从独立董事名单中消失,而刘翰林、范宏、张学华成为新的独立董事。

  天眼查显示,在东方材料的股东中并未发现北京建华、扬州嘉华、汇鑫茂通、中汇金玖和高创清控,但招股说明书显示,在2015年5月至6月俞凤卿、樊家骅、周其华、詹国民、王岳法和汪更新等人分别转让股份给北京建华、扬州嘉华、汇鑫茂通、中汇金玖和高创清控。其中,北京建华、扬州嘉华、中汇金玖、高创清控为私募机构,而此时距离东方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还剩6个月的时间。

  对于此次的突击入股,东方材料表示,根据公司的发展有意引进投资机构且公司股东存在部分资金需要,并且北京建华、扬州嘉华、中汇金玖和高创清控自持有公司股票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股份,而且此次引进的机构大多为私募机构。

  一位资深律师表示,东方材料引进了好几家私募机构,不排除其隐藏对赌协议的可能。

  令人关注的是,查询发现,李洪波现任上海安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持有100%的股份。记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查询到上海安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一家私募机构。

  与此同时,招股说明书显示,中汇金玖、北京建华、扬州嘉华、高创清控为私募基金,并已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汇金玖持有私募基金牌照,而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为北京建华和扬州嘉华实际控制人、但北京建华和扬州嘉华却无基金牌照,并不能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北京建华和扬州嘉华不能称为私募机构,不能做私募,只能通过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的牌照做私募。

  令人惊异的是,高创清控也是私募基金,但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却并未发现高创清控有任何信息,也就是说高创清控没有私募基金牌照,因此高创清控是否有私募资格存疑。

  此外,东方材料员工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存疑。

  东方材料在规范运作上表现尚好。报告期内,东方材料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并且未出现过因产品质量问题与客户发生重大纠纷的法律诉讼案例,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也未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

  招股说明书显示,东方材料2014年、2015年、2016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人数为96人、90人、90人,主要系该等员工流动性较大、住房公积金支取使用相对不便利,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愿不强,并且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出示证明,东方材料不存在任何劳动、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有关的处罚记录。

  但一位知名律师对IPO日报表示,一般来说,公积金是国家强制性政策,不存在自愿放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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