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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旅游”也有风险,你知道如何维权吗?

2017-10-21 12:57:55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自由共享”旅游模式下的法律风险

牛向峰表示,当前,“共享旅游”因途径不同,存在不同的运行模式。

“自由共享”模式是其中一种模式。该种模式下,“共享”主要通过社交网站或软件完成,类似于网友间的“私下”行为,危险系数相对更高一些。毕竟,网上聊得再好,到了现实生活中,也是陌生人之间的相处,虚拟和现实之间,风险也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律关系复杂化,救济渠道少。“自由共享”模式下,因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双方无法形成旅游合同关系,自然也无法适用对游客权益保护力度最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具体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则要根据双方约定服务内容的不同来判断。比如,游客与“导游”或“陪游”约定帮助购买门票,则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如果约定陪同讲解,则是旅游服务关系;如约定专车送达,则形成运输法律关系;如约定代为看护老人,则是委托代理关系;如约定代为保管物品,则是保管法律关系。对游客而言,一旦发生纠纷,只能适用合同法来维权,力度和效果往往不如适用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外,因其属于民事纠纷,旅游或工商等部门也无法受理,导致“网约游客”无法像团队游客那样借助公权力维权。二是缺少书面合同,权益难以保障。多数情况下,双方无法履行签订正规旅游合同、开具发票等一系列手续,若发生权益纠纷,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游客举证的难度较大。即便双方约定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等,但在生活中,由于认识的不同和标准的不一等,也易产生争议,在“一对一”的情况下,游客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如双方在旅游时共享wifi的过程中,提供者很可能因此获取使用人的银行账户、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会给使用人的财产造成安全隐患,但使用者却往往难以证明。三是侵权风险大,维权难度大。“网约导游”从业人员成分复杂,有的专职有的兼职,并且来自各行各业,素质参差不齐,在游玩过程中出现侵权时,彼此责任区分难度较大。比如,游客被带入“消费陷阱”或被带入禁止进入的区域而被野生动物伤害,或进入尚未开发的旅游景点导致游客受到人身伤害的,很容易在损害的因果关系和责任划分上产生分歧。此外,即便确认为侵权,游客也无法像团队游客那样向旅行社或景点追偿,而只能向“网约导游”本人追偿,如果出现导游身份虚假或无力赔偿的情形,游客的维权将会变得十分困难。四是监管存在空白,容易诱发侵财犯罪。根据旅游法的规定,导游必须具有相应资质,须在旅游部门实名登记备案,并挂靠在旅游机构,此举可以较好地加强对从业人员管理。而“网约导游”模式下,更多使用“陪游”“陪同”等字眼,有刻意规避旅游监管之嫌,且从业者身份多种多样,现实中身份有时难以确定。这种监管空白地带,也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有的可能会借助“网约导游”身份实施强迫交易、盗窃甚至诈骗等侵财犯罪,也有的可能会打着“全程陪游”的外衣,从事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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