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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骏亚负债6亿 产品质量曾被客户大疆无人机起诉

2017-10-13 07:17:5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2005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商外资粤惠外资证字[2005]03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6年12月5日,公司收到骏亚企业支付的810万港元注册资本,其中第三方LoyalMeritManagementLtd和TungHaiChi合计支付250万港元。根据骏亚企业出具的说明,LoyalMeritManagementLtd和TungHaiChi系代骏亚企业出资,骏亚企业已将LoyalMeritManagementLtd和TungHaiChi代垫的250万港元出资款项予以偿还。LoyalMeritManagementLtd和TungHaiChi分别出具声明,声明上述投资款系LoyalMeritManagementLtd和TungHaiChi代骏亚企业缴付出资,不存在骏亚企业代LoyalMeritManagementLtd和TungHaiChi持有骏亚有限股份的情形;骏亚企业已根据约定向LoyalMeritManagementLtd和TungHaiChi偿还了上述代为出资款项,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亦不存在潜在的股权及债权债务纠纷。

根据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惠城外经贸资字[2005]262号《关于设立外资企业骏亚(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骏亚企业设立外资企业“骏亚(惠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980万港元,首期认缴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06年3月前)投入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认缴出资二年内(即2007年11月前)缴足。骏亚有限股东于2006年12月完成首期投入、2010年3月完成缴足实收资本,出资款存在延期缴付情况。

虽然骏亚有限股东存在延期出资行为,但后续已缴足了出资。此外,骏亚有限自成立以来正常通过年检,未因延期出资被相关机构处罚,且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骏亚有限股东延期出资的行为已超过两年,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与关联方存关联交易和资金拆借

反馈意见显示,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关联方金额较大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其中关联方骏亚企业(HK)、深圳万基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万骏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既是公司的客户,也是公司的供应商。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1)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必要性、价格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2)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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