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昕栋表示,重新调整理财产品分类是银监会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监管的第一步,为以后出台监管政策,进行分类监管、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提供了依据,具体的监管态度以及监管措施在《征求意见稿》已经有所体现。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自2005年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至今,理财产品的分类变化较大。一位不愿具名的银行高管认为,由于投资渠道的多样化,金融资产类型增多,监管层对于理财产品的分类也随之调整、细化。
对于未正式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将银行理财分为私募银行理财和公募银行理财,上述高管强调,必须厘清金融产品公募与私募的边界,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公募应该充分监管、充分披露、卖者有责。私募则要强调买者自负,作为高端产品,复杂产品,买者应该充分了解产品风险性。
监管标准逐步统一
“在法律层面上,需建立和完善资管业务的统一监管,加强大资管时代对资管业务的统一管理。”温斌向法治周末记者解释,我国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但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的进程加快,打破了机构监管的范围和界限,造成了监管的盲区或监管的真空。实际上,在产品端,特别是银行理财产品,已经形成了跨行业、跨市场的规模,同时也出现了监管套利、资金空转、层层嵌套等问题。
过去几年,监管部门就资管业务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具体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现有的监管规定比较分散,银监会颁布了20多部关于银行理财业务方面的监管文件,初步形成了商业银行理财监管体系,但这些监管文件大多数是以通知的形式下发的,在效力层级上比较低,缺乏上位的法律法规依据仍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方面监管的一大缺憾,亟待国家在法规、法律层面对银行理财产品予以规范和认可。”吴昕栋表示。
2016年7月,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2月,央行牵头拟出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截至目前均未正式公布实施。
吴昕栋表示,从文件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和《指导意见》体现的强化监管、统一监管的信号比较强烈,并且在内容上基本保持了一致,如禁止资金池操作,要求产品期限与所投资产存续期相匹配,延续了国家对资管产品统一监管、金融去杠杆、破除刚兑、去通道化、回归资管本质的政策意图。
在整个金融行业面临去杠杆,服务实体经济的宏观背景下,监管机构需要转变监管思路,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手段,不断增强监管能力,确保国家提出严监管、去杠杆、去通道的变革思路落到实处。“随着监管标准更加的规范,资管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温斌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