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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垃圾债”事件残局难解

2017-10-10 08:37:53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券商违规承销 审计化负为盈 基金“代理”认购

  申万宏源“垃圾债”事件?残局难解

  文章导读: 一个垃圾债是如何通过层层包装摇身变为承诺保本保息、收益率达11.5%的理财产品的?本该把关的券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又是如何唱起了“双簧”?

  视觉中国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宋杰 | 上海报道

  责编:周琦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39期)

  9月23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获悉,去年本刊报道的《收益11.5%的理财产品缘何成了违约“垃圾债”?》(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32期)事件中,由申万公司承销的债券涉嫌存在窝案犯罪,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

  截至2017年9月2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已对边某(申万宏源承销该债券的项目负责人,投案自首)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边某在中恒通债券业务中非法收受中恒通主要负责人150万元贿赂,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2年6个月,没收违法所得。边某对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另外,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杨某等4人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目前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中恒通公司主要负责人卢某等3人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

  上述事件涉案金额共计约1.3亿元,个人投资人方先生筹集的3000万元,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共投资1亿元。

  一个垃圾债是如何通过层层包装摇身变为承诺保本保息、收益率达11.5%的理财产品的?本该把关的券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又是如何唱起了“双簧”?

  券商与审计唱“双簧”:营收数额虚构近4倍,利润化负为盈

  9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开庭,《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现场旁听了该案。

  经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制作的中恒通公司审计报告与中恒通公司在税务部门备案的报税材料及财务报表载明的财务数据存在严重差异,营业收入数额虚构近4倍,将营业利润及净利润化负为盈,涉嫌单位犯罪。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中恒通债券现场负责人陈某供述:“若不调整中恒通财务数据,没有投资者会购买该债券。”

  另一方面,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月与宏源证券合并成立申万宏源,下称“申万宏源”)承销中恒通债券过程中,也有违法违规行为。申万宏源就上述债券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核查的《募集说明书》,与中恒通公司在税务部门备案的报税材料及财务报表载明的财务数据存在严重差异。

  对于券商与审计机构的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资深董秘俞锐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建议,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考虑,证监会应设中立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评判,并对发行人按比例收取风险准备金。“中介机构的费用不应从产品发行费中支付,而是由证监会负责,费用支付方利益不同,造成的判断结果就会有偏差。”

  

  券商“转手”,投资人维权艰难

  虽然券商及审计机构均存在违规行为,但投资人在维权时却遇到重重困难。

  在该事件中,申万宏源负责承销中恒通债券,不过并未与投资人直接签署资产管理计划,而是通过“通道公司”中海基金与投资人方先生签署合同。

  投资人方先生表示,申万宏源承销该债券的项目负责人边某当时承诺称,这家企业非常优质,由申万负责,没有风险。之后,方先生召集亲朋好友筹措3000万元,并与中海基金签署《中海基金浦发银行晨星1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为中海基金,资产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申万宏源承销该债券业务的项目负责人边某被法院判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情况下,方先生等投资人与申万宏源沟通,要求其就承销该债券过程中涉嫌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不过申万宏源以该债券认购人为中海基金为由,拒绝与方先生等投资人协商。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了解到,因最终由中海基金认购中恒通债券,再由中海基金与方先生等投资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因此,虽然中海基金为申万宏源安排的“通道公司”,方先生等投资人也很难通过民事诉讼向其他涉案方追回损失。该债券的各责任方仅认可中海基金为该债券的投资方,并不认可方先生等投资人为该债券的实际投资人。

  在中恒通债券无法兑付及涉案人员被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后,方先生等投资人与中海基金多次协商,望其能尽快办理结算手续及启动司法程序追回损失。截至2017年9月23日,方先生等投资人已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中海基金正面回复上述问题,但中海基金未有任何回应。

  一位从事券商市场工作的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这类涉嫌造假欺诈的情况,需要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公安和司法部门才会立案调查或受理,否则即使告到法院也不会受理或者败诉。该案件涉嫌违法方通过种种手段,让环节合规且设置障碍,最终导致投资者难以维护利益。“即便是边某和申万都负有责任,但是投资者是和中海基金签订的合同。从法律角度看,投资者并不属于被骗,而是属于基金投资亏损,被骗的是中海基金。如果中海基金不出面,投资人很难上诉获胜。”

  这位业内人士认为,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先向证监会申诉,要求对申万、中海基金进行处罚,或者寻求第三方调解。“国家目前持续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法规,打造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将来投资者的维权将会更便捷,程序更简化。”

  专家建议适当加大机构承担责任范围

  由于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知识储备的局限,个人投资者往往对行业内的运作手法知之甚少,容易轻信所谓的大机构的口头承诺,对于双方或者几方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无法完全理清。单靠投资者本身,很难完全防范风险。

  曾担任国有银行业务顾问的段念认为,该案中,虽然销售对外宣称是“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但如果投资人对“资管计划”这一财富管理方式有较为深入的了解,知道不同资管产品的区别,能够去了解资管计划的底层资产,也许就不会掉进陷阱。“即使投资者没有足够多的专业知识,也至少要知道,金融产品本身的风险是不可能因为某个人的承诺而降低或杜绝,货币基金、股票、债券、股权等,不同的资产有不同的风险。”

  段念称,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机构主要是在“合格投资人”和“透明性”方面不断加强监管,要求不同的产品真实明确地披露各种信息,并对不同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合格投资人要求。这两者的意图都是在保护投资者。但不少投资者往往只看到了收益,忽略了风险。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鞠秦仪律师则认为,国家宏观方面的政策制定者合理划分机构承担责任的边界与投资者风险自担的边界至关重要,“比如在当下,应当适当加大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应减少投资者自担风险的情形,不仅能够让机构作为信息强势方更加谨慎,也能减少投资者‘踩雷’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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